第一条 总则
实行学分制、选课制的主要目的是:在教学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的同时,可根据自己兴趣和爱好选择选修课,扩大知识面,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学生选课是学分制的核心,也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必须精心组织、精心设计、严格管理。教务处、开课学院及师生之间应该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各司其职。坚持面向学生,面向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主的思想,共同落实选课咨询、选课过程、建立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跟踪执行情况、编制准确的选课学生名单等各环节。逐步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的选课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选课的原则
专业培养方案是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在全面了解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选课。对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修完先行课程,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考试、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对成绩优秀或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多选课程。无论如何选课,学生毕业条件是在规定的修学期限内取得到该专业必修课最低学分和各类选修课总学分为依据。
第三条 必修课与选修课
必修课是保证学生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要求所必须学习的课程,这类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已明确标出,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选修课为学生选课自由度较大的课程,这类课程的学分可以用任意同类课程学分来代替。但不同类型选修课在毕业最低总学分中所占的比例应满足各专业培养方案最低要求。
第四条 选课的程序
第一阶段 准备
在每学期结束前由教务处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包括实习、实践环节)、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和地点及课堂容量。在此后的一周内,由各学院组织由导师和有关专业教师组成的选课咨询组,为学生进行选课咨询,每个学生应对下学期所选的课程至少准备两套以上选课方案,为下阶段实际选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 选课
1.每学期进行两轮选课,各为期一周左右时间,具体安排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学生先按准备的选课方案进行第一轮选课,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根据总体选课情况将进行局部调整,然后,学生再上网进行第二轮改选或补选。
2.学生应按规定时间上网选课,严禁请他人或替他人选课。
3.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确定本学期应该修读课程。培养方案是按标准学制制定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学习情况,自行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可以选择任课教师。
4.选课期间,学生可以对已选课程进行退选、改选或补选,每个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确认自己所选课程,选课结束后,学校即认为每个学生名下的课程均系本人确认。学生对其选课结果负责。
第三阶段 公布选课结果
在学期结束前,教务处关闭选课系统,各学院为教师打印授课任务书、教师课表、选课学生名单;学生上网查询打印自己课表。下学期学生按所选课表上课,选课工作结束。
第五条 退选和改选课程
选课结束后,对选课结果原则上不得再进行退选和改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退选或改选的,需由学生填写退选、改选申请表,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由学生所属学院受理。退选和改选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逾期不予办理。
未办理改选手续而擅自更换教学班的,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所选的课程即为考核课程,未选课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对某门课程进行选课后又没有退选的,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核,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六条 课程冲突的处理
1.学生选课时应确保所选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在不冲突情况下选择任课教师。
2.根据《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重修课程与本学期必修课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可申请重修课程部分免听,但需提交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报所属学院。
3.重修课与本学期必修课上课时间全部冲突的,应先选修重修课;如为毕业班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属学院批准,可以同意一门重修课程全部免听,直接参加重修考试。
4.必修课与选修课上课时间冲突,应优先选修必修课。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从2014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