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学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 2022-02-17      访问次数: 901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1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不允许借读。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办理转学应手续齐全,不符合转学条件者,不得违规办理任何借读手续。

第五条 省内高校普通本科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办理程序:

1.学生向我校递交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转学申请表及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当年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生证明、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等相关材料;

2.经转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且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署接收函;

3.学生凭我校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和我校教务处出具的申请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证明等到被录取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4.学生凭转入、转出学校均签字同意的转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六条 我校普通本科学生申请转出到省内高校的办理程序:

1.学生向教务处提交转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申请转学者,应出具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2.教务处审核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学生凭我校审批同意的转学申请表和我校教务处出具的当年省(市)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表等相关材料到申请转入学校报批;

4.学生凭转入、转出学校均签字同意的转学申请表到我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条 学信平台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学规定》(校教字〔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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