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函授站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我校在全省所设立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育辅导站,是我校实施函授教育的基层教学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全省设立的所有函授站。
第二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四条 设站条件
1.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等(含中等)以上专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2.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配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
4.配备或聘请合格的面授、辅导教师。
5.提供满足函授教育需要的办公、教学和生活条件。
6.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7.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
第五条 设站程序
1.设站单位根据本地区或部门人才培养需求和发展规划,向学校提出书面设站申请并附设站单位资质证明及教学条件、生活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
2.学校根据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对设站单位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
3.经考察具备设站条件的,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学校的办学能力和地方的人才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4.经学校批准可以建站,双方签署建站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5.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本着保证需要,精简机构的原则,采取专、兼结合的办法,建立函授站机构。
2.函授站建立后,应根据学校有关建站的批文刻制公章,公章仅限于该站函授教育使用。公章印模须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人员配备
1.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
2.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
3.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
4.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八条 备案和年检
1.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2.函授站不得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
3.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三章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思想工作
1.为了保证函授教育的质量,实现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函授站应重视函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2.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组织函授生认真学习学校及函授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端正学习目的,树立良好学风,保证函授教学和其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在组织教学过程中,注意了解和掌握函授生学习和思想情况,教育函授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在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认真完成学业。
4.每学年应组织学生进行一次思想、学习小结,在此基础上评选优秀函授生。优秀函授生由学校进行表彰,其评选奖励材料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招生工作
1.函授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生源情况和需求,做好生源预测,并向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凡要求招生的函授站必须提前将下年度计划招生的专业、人数以及生源情况上报学校。
2.学校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函授招生计划,通知相关函授站。函授站接到通知后,应与当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开展生源的宣传发动工作,以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
3.函授站协助学校做好各项招生信息统计和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工作
1.函授站凭录取通知书,接受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2.核对新生相关信息,进行新生资格审查。
3.填制新生入学注册花名表,并编排学号,在规定时间内报学校备案,以便进行新生电子注册。
4.选配班主任,搞好新生入学教育。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
1.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在籍函授生的报到注册手续,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学生注册名单及学籍变动情况报学校备案并办理学籍变迁手续。
2.每学年第一学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和在籍函授生报到注册手续时,同时收齐该年的学费、教材费等。
第十三条 教学组织工作
1.函授教育包括自学、面授、辅导、作业、答疑辅导、实习、大型作业、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环节。对每个教学环节,函授站均应进行认真细致的组织管理,并做好函授生的作业批改和平时成绩的测定工作。
2.每学期开学前,函授站应将新学期的课程表、教材、教学辅导资料等发到函授生手中,以便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取得所在单位的支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准时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
3.按照各专业、年级课程表安排的面授时间组织教学。在面授期间,函授站工作人员要深入教学现场,做好教学服务工作,了解教学情况,对函授生进行考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4.聘请辅导教师,开展教学辅导工作,指导函授生自学和组织小组学习活动,并负责批改作业,作业成绩应在期末考试前造册报学校。
5.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按规定设置考场,选派人员协助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作弊的学生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6.考试成绩应记入成绩档案,并通知函授学员。
7.函授生申请休、复、退、转学时,函授站应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并按批复意见通知申请人,同时在学生档案中做相应的记载。
8.填写教学日志及各种工作报表。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工作
1.做好函授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2.做好毕业鉴定工作,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校。
3.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做好毕业生电子信息采集工作。
4.组织优秀函授毕业生的评选工作。
5.按时颁发毕业证书,递转函授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后勤及财务工作
1.及时做好各种教学设备的准备工作。
2.妥善安排函授生和教学工作人员在面授、考试期间的食宿。
3.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筹集函授站的经费。
函授站所聘辅导教师课酬、批改作业报酬、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加班补助等有关函授教学管理工作的支出,由函授站负责。
4.函授站须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另立项目收费。收取的学费、教材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按规定及时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1.每学期要有工作计划,期末要有工作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学校。
2.建立档案制度,并做好教学档案等管理工作。
3.统计汇总各类材料报表。
4.接受学校的业务指导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年度工作会议及相关培训。
第四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为确保函授教育质量,函授站每学年应进行函授工作的自查自评,并接受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专项或综合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山西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对函授站教学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度评选先进函授站和优秀函授工作者。
第五章 函授站的撤销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在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经费、生源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保证函授教育的正常运行时,应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达要求,学校可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停止招生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年检手续以及连续两年未通过山西省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学校可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经决定撤消的函授站,应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1.决定撤消的函授站要做好有关资料、学籍、经费等方面的清理移交工作。
2.函授站撤销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函授站的公章交回学校予以封存。
3.决定撤销的函授站不得继续以该函授站的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已撤销的函授站,如不属于生源问题,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