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效果、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为健全考务工作制度,严肃考试纪律,保障考试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2]33号)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工作,把学风、考风建设当作关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存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条 考试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各函授站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包括确定考试命题、考试组织与管理、成绩评定与管理、监考职责、考场纪律、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等环节。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四条 命题要求
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指定的教材内容为范围,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
2、函授课程的命题可以结合成教学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的特点,根据教材中的原理,从联系实际出发,既能发挥其理论水平又能表现其运用能力。
3、试题与前两届考试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30%。
4、试题须制订出相应的合理简洁的评分标准。
5、凡课程考试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并附上标准答案,其内容、难度及题量应该相当,各卷试题重复率不应超过20%。
6、严格考试的命题程序。试卷应使用统一规格的试卷纸并采用计算机打印,卷面无任何涂改标记,绘图应清楚,保证无误。
第五条 试题应于考试前两周交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在A、B两卷中任意抽取一份印制,考卷由专人保管待用。禁止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
第六条考核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
第三章 考试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每个考场一般安排40人并配备2名监考人员;考试坚持考场验证,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学生按规定时间和地点考试,迟到二十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与考试相关的任何文字材料,携带的物品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学生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桌面、桌内除答卷必须用具外,不得存放其它东西。
第九条考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学生不得随意挪动座位,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考场内不准吸烟,保持考场安静。
第十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监考老师要有序地组织学生在签到表上签字;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接卷后,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正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专业、年级、学习形式,未填写或填写不清楚的,该科试卷作废,严禁学生在草稿纸上书写答案;考前由监考员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考试期间,学生除因突发疾病经监考教师同意或交卷两种情况可离开考场外,不准以其他理由离开试场。学生无故离开试场后,不得再进入试场继续考试。
第十二条试卷答毕,将试卷反扣桌上,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内说话,不得干扰考场秩序。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除巡视员、本考场监考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测验、课堂纪律以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实践性环节课程、补考成绩可按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凡认定为违纪、作弊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5—7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在网上录入成绩。确认成绩录入无误提交后,任课教师打印该门课程成绩,成绩单签名后作为原始成绩一并送交继续教育学院和函授站存档;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1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方可核查试卷;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后方可更改。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十六条学生正常课程考核成绩在学期结束二周后,补考成绩在参加考核二周后,可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学生因未查询成绩而引起的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每个学生每门课程最多有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即为正常考试不及格和旷考者组织的补考,学生的补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第二次,即为补考不及格和旷考者组织的补考,一般安排在毕业前半年内进行(考试舞弊,经个人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补考者,可参加此次补考)。第三次,即为前两次补考不及格和旷考者在毕业后半年内组织的返校补考,第三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考试,作结业处理。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成绩管理人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考试评析,及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
第五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是受学校或学院委派,在考场中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是该考场考试工作的组织者和监督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见证人。监考人员要有责任心、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爱护考生又敢于维护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对学校和学生负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监考时须佩戴统一制作的“监考证”,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以极端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务求实效,不迟到,不缺席,特殊情况早请假、早调整,严禁擅自找人代为监考。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交谈,不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
第二十二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作好考试的一切准备工作,提前20分钟到考务组报到、领取试卷和考试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考试要求。监考人员应当在考试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检查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要求学生在《学生签名表》上签名,同时核对实考人数和学生签名表人数是否一致,并将考试时间和相关要求写在黑板上,准时发卷。
第二十三条切实维护考场秩序。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拒绝接受监考人员指令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开考后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考试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当即查实以替考论处。
第二十四条考试开始后,指导考生填好专业、年级、学习形式、姓名、学号或需要填写的信息。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集中精力关注考场的秩序和纪律。监考人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的提问,应当众答复,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试题如有更正,应板书并告知全体考生。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对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整理试卷时,核查清点的答卷是否与实考人数、学生签到表人数一致,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连同答卷一并交至考务组。
第六章考场纪律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处: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或未经老师同意擅自走出考场等。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
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处:
1、闭卷考试中,发现有夹带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5、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6、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证物一并在该课程考试后及时交考务组。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正常考试资格,所考课程成绩作“不及格”记载,直接参加下学期该课程的补考。
第三十条对舞弊一门次的,本科段学生取消学士学位申报资格;对舞弊二门次的,作退学试读处理,并按当年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一年的培养费;对犯有舞弊三门次的,直接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不允许试读。舞弊处理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考试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