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01   浏览次数:16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 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及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将新生本人与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报名和录取数据逐一比对核查。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指定的注册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并保持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无故旷课论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无正当理由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入伍者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持应征入伍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在学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二)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

入学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即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基本学制加上两年。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及考核,课程按学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学期论文、课程论文、专题论文等)、论辩、阶段性考试、操作性考试、设计性考试、调查报告、综合作业等。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分以下)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其成绩以60分计,在申报学位时一律按60分计算,补考成绩标注“补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学期成绩(即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40%左右。

第十八条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凡按培养计划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设计 (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记载成绩。

第十九条 每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第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规定的时间进行;经补考不及格者,在本专业基本学制期满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递交申请,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重修。

第二十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须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学历部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方可缓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缓考者参加缓考课目的第一次补考,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累计无故缺课达到单门课程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第四节 课程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课程免修或免考。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修免考的条件与原则

(一) 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基础性课程,学生可申请课程免考。

(二) 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课程免考。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申请“英语”课程免考的条件

    获得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成绩达到425分的可申请免考本科阶段的公共英语课程。

(四)  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免考的条件:

1  非计算机(微机)类专业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级别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课程。

2  计算机(微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申请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五) 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能做为课程取得成绩的证明,必须有相应的成绩单,并经毕业学院校教务部门盖章。

(六) 专业课程和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七) 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修免考手续,申请免考课程不能超过总课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办理免考课程的成绩登载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为“合格”的按75分记,“良好”的按85分记,“优秀”的按95分记;计算机(微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成绩按85分记;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者,以85分记,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者,以95分记。其他情况申请的以该课程相应成绩登载。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免修免考的时间及程序

(一)课程免修免考的办理时间在开学一个月之内进行。

(二)课程免修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学历部负责人初审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报学院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修免考。

第二十六条  提倡学生积极参加所有课程的学习,巩固知识,提高水平。无论何种形式获准免修免考,学费仍应照常缴纳。

第五节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请假。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业余学生请假一周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二周,由学历部批准,二周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函授学生集中面授期间,请假半天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内由学历部批准,一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假满后要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 请假需书面提出申请,病假还应提供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旷课每门超过该门课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则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或连续两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三十三条 凡留级学生均须于办理留级手续时按新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对已通过课程按规定可申请免修。

第七节 转专业、转学、转站点与转形式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申请办理转学、转专业的学生限于一年级阶段。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转学习形式):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工作和学习矛盾突出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转专业的学历层次与原专业一致;

(二)专科起点本科所转专业的考试科目与录取专业一致;

(三)在学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四)不允许转入毕业年级。

第三十七条 新生转学,必须在我校报到注册并在教育部电子注册学籍后,方可申请办理。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经两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学校报经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由转入学校报转入地省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当退学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新生原则上只能在录取站点和学习形式下学习,因特殊原因需要转站点、转学习形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支撑材料,转站点应提交转入站点所在城市生活或工作的证明材料,结合各站点实际情况,由学历部初审,经学院批准同意后办转。

第八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退学试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审查属实可准予休学:

(一)因伤病须停课休养或治病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时,持诊断书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期间不可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最长年限中扣除服役期。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报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在学期开学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对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按编入年级专业标准缴纳学杂费用。在学籍管理及各方面均按下年级的规定办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学制加两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拖欠一年学费且无正当理由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一学期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主要课程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退学申请表。

第四十四条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历部或函授站提出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统一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交,无法送交的,由学院公告栏予以公告,公告七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规定想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 退学试读。在校学习期间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如有强烈的继续学习的愿望,可向学校申请退学试读。

(一)每位学生只有一次试读机会,退学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及以后学习阶段再次达到退学规定的,一律给予退学处理。

(二)退学试读学生按学年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其学籍按留级规定办理,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管理,毕业时间和下一年级相同。

(三)退学试读学生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按要求参加电子信息采集,准予毕业,由学校合法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发放结业证书;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课程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学满一学年以上,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按照国家相关考试规定认定和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通知本人,对于难以联系的,以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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