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对原《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如下。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函授、业余和自学考试)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确已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符合下列全部业务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5分;
2.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0分;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
4.外语考试成绩合格(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
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为当年毕业当年申请);
(三)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同他人舞弊者;
(五)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补考、旷考累计达两门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的主管部门为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学院在学士学位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学士学位申请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于每年6月由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上报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核。
(二)学士学位办公室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最后审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士学位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登记、打印及颁发等工作。
(五)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位,并追缴已经发放的证书。
(六)申请学士学位者应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6〕15号)向学校交纳评审费用。
第七条 凡按本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重新补授。学位证书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院教字〔2006〕33号)同时不再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学士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0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