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管理的通知
各学院: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于2012年元月4日至10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确保考试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巡考职责
1、巡考人员是受学校委派,负责对考场秩序与考风考纪的监督检查。
2、每场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教学楼,检查监考教师到达情况。
3、应自始至终坚持不断巡视考场,检查督促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4、检查考场纪律,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5、督促各学院做好试卷的收发工作。
6、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巡考记录表,如实记录监考教师迟到、监考教师履行职责、考场纪律等情况。
二、监考职责
1、监考人员是受学校委派,在考场中组织和实施考试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监考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考试规则和监考业务、既爱护考生又敢于维护考试纪律。
2、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考务组报到、领取试卷和考试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按考场名单安排座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要求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关闭通讯工具,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3、监考人员应熟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并严格执行,在考试过程中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看书看报,不聚集交谈,不准使用无线通讯工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试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4、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入场后30分钟方可交卷离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令其退出考场。认真核对考试证(身份证)和姓名。
5、考试开始后,提醒考生检查试卷的页数,填好班级、姓名、学号。
6、考试结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当场清点考卷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退场。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有明确记载和认定,并及时向巡考报告有关情况。监考人员要按统一要求将试卷整理装订。
7、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擅离职守,或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8、凡考场内被巡考人员发现两例以上违纪考生的,视情节给予监考人员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 考试纪律
1、考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座;将考试证(或身份证)放在桌面,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2、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试题及答卷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3、 除必要的文具,所有书籍、笔记、纸张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应当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不得在桌面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不得携带移动电话或电子记事本等工具参加考试,已带入的,必须关闭电源,凡考试中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按作弊处理。
4、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不得说话、吸烟,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偷看书、笔记、讲义等,不得抄袭,不得以任何方式夹带和传递纸条,不得借用计算器,不得请人代考和代他人考试,不得偷看他人试卷和给他人看自己答卷,不得拖延交卷时间。
5、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上述考场纪律的,应以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的当场判定为准,按违纪或作弊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6、未尽事宜按《
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教务处
二0一二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