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3-03   动态浏览次数:281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1)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 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即单价200元以下)又不属于 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 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部件等。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按我院物资类别,学院应设院一级的各类物品仓库。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对各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领用、回收都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格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目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证帐、物相符。

第四条 为加强计划管理工作,各使用单位每年必须按时向归口部门上报所须物品计划。采购物品原则上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办理。对急需、零星、专用物品经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以保证及时供应。

第五条 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及保管工作,建立健全材料、易耗品的购进账目和日常领用记录账簿。每年年底全面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存储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单独存放。并应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和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对使用过程应于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对领用剩余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危险品的空容器、废原料、废溶液、废渣应于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八条 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品的报损、报废,原则上要求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注明报废理由,系主任审批即可。凡由于玩忽职守、保管不力而造成低值品、工具的损坏或丢失,除批评教育外,由当事人按实际价格的20%~70%负责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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