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科计[2008]171号
为规范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成效,根据《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省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科技合作,加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力度,鼓励通过国际科技合作实现若干科技领域的跨越式发展,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指导思想是:紧密围绕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战略重点,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引进与输出并举,全方位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解决制约我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推动我省科技活动与国际接轨,增强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
第三条国际科技合作计划支持重点: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
2、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3、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4、“走出去”行动项目;
5、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6、驻外使领馆联络项目;
7、其他重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四条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由省科技厅管理,各市科技局、省直部门、中央驻皖科研单位、高校作为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项目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省科技厅每年公开征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信息,并从这些项目信息库中择选凝练,商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初选方案,通知项目单位申报。
第六条申报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鼓励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各方需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原则上每一独立法人单位在同一领域只申报一个项目。
2、项目主持人应熟悉国内外相关技术和产业的发展动态,已主持过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具有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为项目第一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凡已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且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指标通过验收的主持人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均不得申报。
第七条所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已经开展的合作项目,技术水平具有国际先进或较先进性,通过国际科技合作主要解决技术应用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相关技术问题。
2、合作渠道落实,外方合作单位具有较强实力和研究水平。
3、中方单位有良好的科研开发条件和业绩,具有较高的科研管理水平,配套资金落实。
4、中外合作双方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有经双方认可或签订的合作计划、合作意向书等。
第八条申报方法和程序
所有项目申报均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项目申请人首先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网上申报,选择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按照网页说明逐项如实填写申报书。未进行网上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与省科技厅商定的方案,对本系统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在线填写审核意见并出具推荐函和项目清单。书面申请书(必须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否则无效)需一式2份(A4幅,双面打印,简装并附有关附件)。
第九条立项程序
1、省科技厅主持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咨询有关专家意见,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方案。
2、经审定立项的项目,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监督。凡在项目立项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经过公示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计划。对其中影响面较大、经费资助强度较高的项目,省科技厅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帮助项目承担单位和申请人进一步完善项目的相关经济和技术指标。
第十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计划任务书》,逾期不签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计划任务书》各项条款认真审查,并在《计划任务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责任
1、按照《计划任务书》确定的项目内容和工作进度,于每年一月十日前,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上年度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当年执行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应重点反映合作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应附相关项目实施照片、论文等)。
2、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如需对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时,应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3、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应按照《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不得挪作它用。由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核算和管理。项目结束时应提交经费决算报告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表。
4、项目涉及的保密事项,按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部门责任
1、协助省科技厅监督、指导项目的实施,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了解合作项目进展,配套经费落实情况,协调解决或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提交本部门合作项目年度工作报告。
2、协助省科技厅或根据省科技厅的委托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管理责任
1、根据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规定,指导项目承担方完成项目任务,维护项目承担方的合法权益。
2、按照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拨款,并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对本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开支等有重点地进行跟踪检查。
3、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决定项目任务书内容的调整、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等事项。
4、组织项目验收或评价。
第十四条列入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必须经验收后结题。验收可采用会议验收、书面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由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提交《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及附件,经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科技厅审批后进行。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或委托各项目管理部门、独立中介机构组织。验收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合作双方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注明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签署其它知识产权保护计划。中方项目主持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本省相关规定申报。
第十七条本计划资助的项目研究成果,凡以论文、著作、书刊等形式发表时,须注明“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资助项目”,在国外发表时,英文标法为:"Project Financed by the International Science &Technology Cooperation Plan of Anhui Province "。并在报送项目的年度执行报告和验收申请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交复印件和电子版。省科技厅不定期地汇编印发合作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应当依据规定承担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对有关技术秘密要规定保密范围和期限,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只提供部分资助,非全额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必须积极落实承诺的配套经费。凡不能履行承诺的项目,应予撤消,省科技厅将对下达经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