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推动我省高校科研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旨在引导和支持高校开展科学研究,产出一批高质量成果,解决区域发展的重要难题,培育更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培养具有创新能力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教学队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工作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高校自主创新能力,提高高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按照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类别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选题必须围绕省教育厅批准的科研平台建设目标设计。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共性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研创新团队、高校智库。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省教育厅科研管理部门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高校提出的重大项目参考指南进行审核,并向全省高校发布重大项目申报指南;

(三)发布项目申报和立项通知;

(四)对高校组织申报、评审、推荐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对高校评审推荐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立项;

(六)对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高校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根据省教育厅科研平台建设目标,提出年度重大项目参考指南,报教育厅审核;

(二)组织申报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审核申报材料,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并对评审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教育厅推荐;

(三)将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列入预算,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对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六)向省教育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项目主持人是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相关规定,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按《项目申请书》规定开展项目研究;

(三)按照财务规定和项目预算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四)通过安徽省教育厅科研信息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接受项目实施情况检查;

(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并对项目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由高校组织申报和评审,并向省教育厅推荐。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委托具有条件的高校承担。

第九条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应用研究。重大项目应面向全省高校招标。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解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及应用基础问题,由项目申请人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以及个人兴趣爱好来设计。

一般项目专门支持青年教师和在读研究生提升科研能力。

委托项目主要支持研究解决我省教育领域重大问题。

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类项目应有企业参与联合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风端正,有较好的研究基础;

(二)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重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一般项目面向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和在读的研究生组织申报,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没有在研的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四)项目参与人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项目(含本人申报的项目)的申请。除重大项目、平台项目和委托项目外,作为主持人累计承担省教育厅科研项目3项(含3项)以上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评审立项贯彻“科学、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回避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科研平台申请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

第十二条高校对拟立项的项目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向省教育厅推荐并通过安徽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上传《项目申请书》,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确认立项。《项目申请书》作为拨款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是否允许延期由所在高校决定,但累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更换主持人,不得调整《项目申请书》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需变更的,经主持人申请,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定,并变更安徽省教育厅科研信息管理平台对应的信息。

(一)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主持人的;

(二)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三)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或经费进行调整的;

(四)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无法完成科研任务的。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进行的,经主持人申请,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终止执行。

(一)项目主持人离开所在高校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从事项目研究,也没有合适主持人的;

(二)因形势发生变化,项目研究没有意义的。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高校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项目和非财政资金项目经费试行分类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要引导科研人员统筹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鼓励、支持在校学生参与项目研究,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八条高校要强化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所在高校负责。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项目主持人应通过安徽省教育厅科研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结题验收报告、项目研究成果,由高校负责组织验收,并上传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项目主持人进行现场答辩。项目验收应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验收专家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校内专家不超过1/3。验收专家应包括熟悉财务管理工作的专家。委托项目应由委托部门出具结题意见并加盖委托部门印章。依托科研平台申报的项目结题应由所在科研平台负责人签署意见。

省教育厅对项目验收情况开展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申请书》中既定目标任务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题之日起半年之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须标注“安徽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号,研究报告应提交采纳部门的采纳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研究报告被采纳的证明材料。未标注或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不得列入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二十三条高校应对本校承担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校报请省教育厅予以撤销:

(一)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执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结题的;

(三)经查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

对因(一)、(二)、(三)规定的情形撤销的项目,高校不再受理主持人申请教育厅科研项目和通过省教育厅申请其他科研项目。对因(四)规定的情形撤销的项目,自项目规定结题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主持人申请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第六章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高校应把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高校应按照国家科技成果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按期以规定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二十七条省教育厅将根据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情况,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进行评价,并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纳入一流学科专业与高水平大学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高校事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高校要充分发挥科技评价的导向作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对科研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科技〔20000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政〔2007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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