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管理的责任机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和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可由具有依托单位的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鉴定、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将根据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明确申请项目的重点、领域、目标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六条 项目指南或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或评估条件的,可依据芜湖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和科技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书附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上级有关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对于以上内容,不同类型的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内容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年度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执行。经县、区科技局或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申报,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部门受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照申报项目受理归类情况组织专家评审。重大或重点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或咨询评估,并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结论需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送市科技局复评。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择优选择项目,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审定后编制计划,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或给予专项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对于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市拨经费、县、区配套经费、条件保障和自筹经费等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管理,特殊情况下可按项目、课题两级进行管理。市科技局可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选聘项目评审专家;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审计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手续;

(四)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合同,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准确填报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按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及时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项目可以逐年滚动立项,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重大科技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经费使用情况应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项目合同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四)市科技局批复验收申请,主持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

(五)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五)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六)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提前3个工作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部门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介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不到80%

(三)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四)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五)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六)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复议申请。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   对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要求,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视同为通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案卷,由市科技局归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等方式进行检查、抽查。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重大或重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科技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发挥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项目承担者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目标进行组织实施;

(二)项目经费是否按资金来源和规定用途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有无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使科技专项经费造成损失浪费的情况。

(四)项目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果。

第三十二条 项目检查程序:

(一)市科技局每年提出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检查工作计划。在检查工作实施时,提前3个工作日给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

(二)被检查单位在接到检查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主动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报表、会计帐薄、会计凭证等资料。

(三)检查结束时,市科技局在征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提出检查报告,并将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

(四)项目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要形成检查案卷,由市科技局归档保管。

(五)委托社会检查的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违纪问题严重的项目承担者,除通报批评外,必要时可采取终止项目、收回资金等措施,直至建议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凡是以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12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芜科计[2003]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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