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都必须组织验收。综合计划科每个季度对已到期的计划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提请项目归口管理科室组织验收,每半年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负责,也可以授权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独立的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条 根据不同计划项目的特点,可采取多种验收形式。对于拨款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集中验收;拨款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取会议验收;5-10万之间的项目,验收形式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确定。重大项目验收原则上要到实地考察,并对项目经费的决算进行审计。对项目下面设课题的重大项目验收,应在各课题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项目验收。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

(二)项目归口管理科室10个工作日内审查、签署意见后,会商计划科。

(三)由项目归口管理科室主持或委托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主持项目验收。

(四)项目承担单位填写《项目验收证书》,经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科室签署意见后,由计划科加盖验收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五)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验收结果均要在网上公布。

第六条 验收材料:

(一)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五)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六)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七)其他。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批复后,可以延期一次。

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提前3个工作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

第九条 一般项目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5名左右专家组成;重大项目验收一般由5-7名左右专家组成,其中要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和质询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意见,同时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专家组集体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的主要依据是项目《项目合同书》,重点验收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任务是否完成,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财政拨款开支是否合理等。项目验收要突出专利、技术标准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不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做出评价。

第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经济指标不到80%

(三)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的;

(六)超过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七)经费开支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半年之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记录。对拒不参加项目验收的,又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的,其项目负责人三年之内、承担单位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或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中承担单位是高校或下设研究所的科研机构的,所在的院(系、所)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或经市科技局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管理和验收工作,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项目通过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归口管理科室要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案卷,由市科技局归档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因客观原因未能达到合同要求,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经验收专家组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以视同为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科室就所管理的计划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提供年度分析总结报告,由计划科负责汇总,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计划可以根据本细则的精神,结合各自的特点,制定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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