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专利申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7      访问次数: 1082

关于印发《 专利申报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专利申报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84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专利申报质量,促进我校专利工作良性发展,更好地落实、兑现省市有关专利申报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安徽省专利条例》和《 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本校工作的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研究生、在校本科生和校外进修人员申报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做出的发明创造,即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主要利用学校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3.由我校教师指导各类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

4.退休、调离我校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专利申报

第四条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及其所在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专利申请相关的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以后进行。

第五条 发明人申报专利原则上需与学校签订代理合同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申报,专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自行选择的专利代理机构需经科技处审核合格,与学校签订合同后方可申报;未经科技处审核自行申报的专利,不纳入学校科研工作量统计,不予发放省市专利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报费用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申报专利必须与项目相关,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报专利,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非职务发明申请前必须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校核实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职务发明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管理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与学校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后,方可进行我校专利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在认真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要确保申报专利的授权率,发明授权率不得低于5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率不得低于95%校根据代理授权率和服务质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决定下年度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发明人交底书撰写完成的专利需要经过科技处审核后申报,代理机构接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将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 专利申报汇总表》电子表交至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在收到《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后,及时提交实质审查通知书扫描件和复印件至科技处登记备案;专利授权后,及时提交专利证书原件扫描件、复印件至科技处登记备案。因以上各环节未及时备案造成省市专利资助遗漏,损失金额由专利代理机构承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报代理费根据合同协议价,在专利申报获得受理通知后,由发明人支付。

第十四条 发明专利登记费和年费由学校统一从政府专利资助经费中支付,发明专利登记费和年费由专利代理机构统一代缴,发票抬头备注“ ”,发票扫描件和复印件至科技处登记备案后,由学校统一转账报销。

第十五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报代理费、登记费和年费均由发明人自行支付。

第十六条政府专利资助经费,学校以专利奖励形式发放给发明人或用于专利申请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 专利申报管理办法》(科字〔201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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