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14      访问次数: 1135

 

各学院、各部门:

科技成果转化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84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在本职工作中或在履行我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或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 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向他人转让、许可和作价投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技转化活动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确认科技成果的权属和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组织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等

第六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相关科技项目,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第七条学校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服务,公布的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八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对实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纪人根据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九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

(四)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须在科技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成果信息、受让方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15天。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学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五)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异议的,科技管理部门应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在其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及其作价金额;

(二)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进行转化的,需要提供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关科技成果所做的评估报告;

(三)转化协议,在其中应明确约定转化方式、转化收益、成果完成者和学校对该项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秘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向科技处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我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 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进入学校开设的统一账户,由学校统一管理,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或对成果实施做出贡献人员提取80%作为报酬,个人所得税按上级规定进行;学校提取10%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

第十七条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由学校组织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转化我校科技成果,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学校每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得低于10%的效益。所获得的效益参照第十六条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八条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由成果完成人自行组织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学校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得低于5%的效益,所得效益学校提留90%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5%作学校科研管理费,完成人所在学院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费。

第十九条 对科研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获得收益的分配由团队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的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以“ ”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科技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负责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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