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这一规定指出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党的纪律一经制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
党的纪律体现了全党意志,执行纪律、维护纪律,党组织责无旁贷。如果在执行纪律、维护纪律时,党组织不严格把关、从严要求,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法不责众”,党的纪律就会形同虚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沧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一个时期以来,党内之所以出现很多不正常现象,并不是没有纪律规定,而是一些党组织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识,没有认真维护纪律、严格执纪问责,党的纪律没有被严格执行,成了“纸老虎”“稻草人”。所以,党组织要履行好纪律建设的主体责任,不仅要坚决纠正对违规违纪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的倾向,还要坚决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悲剧重复上演。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整顿三风》中说,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每一个党员入党时,都在党旗下庄严宣誓要“严守党的纪律”,党章关于党员义务八条规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每一个党员都应该把遵守党的纪律看作是忠于自己理想和事业的应有之义,自觉主动地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纪律。同时,党的纪律也是对党员最好的保护。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目无纪律,最终会堕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严肃党的纪律,许多党员干部从不适应到适应,由不相信到相信,由被动到主动,校准了思想之标,调整了行为之舵,绷紧了作风之弦,党员队伍的面貌焕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