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男,中共党员,某省某市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3年以来,应该市某集团(民营企业)董事长陈某某的邀请,刘某多次到陈某某公司食堂的内部餐厅(仅供公司高层领导招待客人使用),接受陈某某安排的宴请。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仍然我行我素,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的宴请,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单位食堂本身虽具有不向公众开放、只对特定人(单位员工)开放的特性,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私人会所;食堂内部餐厅虽然仅供少数领导使用,也可能是出于工作考虑,且案例中并未提及该餐厅属于高档、豪华场所,难以认定为是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因此,刘某的行为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定性处理更为恰当。
认定和处理“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时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要准确把握私人会所的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中所称的私人会所,是指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者不对外公开经营、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特定人员开放的高档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但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在中央持续保持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之下,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方便党员领导干部规避党纪党规要求,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后顾之忧”,花尽心思、想方设法不断变换私人会所的名称和外在形式,由此出现了一些变相的、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接待场所。对党员领导干部出入此类场所吃喝聚会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同时,也要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不对外经营、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就是私人会所。
第二,要准确把握出入私人会所的“违规性”。不是所有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都属于违纪,比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出入私人会所。因此,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具体而言,要综合分析和谁一起去、去的目的是什么、在会所做什么等情况。另外,在私人会所接受宴请或者进行其他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仅认定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但是如果在私人会所内赌博、嫖娼,或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等非组织活动等,则不仅要认定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还要对其他违纪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要准确适用党纪条规。对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党纪处分条例》施行以后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的规定处理,难以认定为私人会所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用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规定处理。对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因旧条例中未明确规定对“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行为的处理,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情况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等规定处理。
(来源于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