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发布人:杨善祥  发布时间:2010-05-24   动态浏览次数:671

20031031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认真地做统计工作,是学校和各院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促进学校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供科学、及时、准确的统计分析数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办公室是全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对各院系、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

二、各院系、部门是全校统计工作的主体部门,负有对本院系、部门职责范围内各种信息进行统计的职责。

三、各院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院系、部门统计工作的负伤人,负有对本院系、部门报出统计数据的全权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检查统计工作。

四、各院系、部门的统计工作,一般由秘书兼任,也可确定其他专人负责。

五、统计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统计工作业务水平,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要注重对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统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六、各部门报出的统计数据以及分析报告,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定,由学校办公室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报出统计材料。

七、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常规上报的统计数据,经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报出。

八、各院系、部门要认真做好《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统计结果经院系、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时上报学校办公室。

九、学校的统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负责对所有报出统计材料进行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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