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
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专发[2001]205号文件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稳定,并运行一年以上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办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手续;正式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可按规定程序申办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认可手续。
二、与国外合作创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校中校”,其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学校负责。
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在申请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人资格证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办学资金证明;
(四)《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及申请表要求的有关附件。
程序及范围
四、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申请聘请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程序同公立院校一致,按照《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执行,使用外专发[2000]4号文件中的新申请表。
五、对学前教育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的申请,原则上应参照公立院校的有关规定和政策。
六、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幼儿园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教育厅(局)会同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加强管理
七、为切实保证学校和外籍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上述两类办学单位实行交纳保证金的办法。
八、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经审查批准具备聘请资格后,需交纳10万元人民币到各省级教育部门指定的帐户作为保证金,用于支付与外籍专业人员间合同违约的赔偿,并于当年补充已赔偿的部分;若学校连续5年无纠纷赔偿,并又年检合格,将保证金本息退回。聘请单位在与外籍专业人员签定合同前可收取受聘方600—1000美元的担保金,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聘请单位如数退还。
九、要加强对非法聘请的查处力度。凡末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擅自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视为非法,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年检评估
十、获得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单位资格认可的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均须按要求参加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年检。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视同自动放弃聘请资格。
十一、凡不能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兑现给外籍专业人员承诺的单位,不能通过年检。对年检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缓注册直至取消其资格。
十二、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