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务费发放的暂行规定

发布人:何志军 发布时间:2016-05-18 动态浏览次数: 274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从严控制。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

2.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以及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事先报批。全校性加班、值班,以及评审、鉴定、论证等活动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 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按照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强化规范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将校内人员劳务费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5.本规定所指人员包括所有在编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的长期聘用人员。

学校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服务外包的各类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校外专家、在校学生劳务费发放办法另文制定。

第三章 发放标准

6.国家、上级或学校已有规定的,在未修订或调整以前,仍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执行。

7.国家、上级或学校没有规定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学术性、专业性评审、鉴定、论证等,每人一天400元;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工作加班等,每人一天300元;维稳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等,每人一天100元。

上述标准为劳务费发放上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任务,自行确定标准,在限额内发放。

8.其他未尽相关工作的劳务费,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为学校争取重大财政资源可发放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9.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的劳务费标准,有奖励或发放规定的按其执行,无规定的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10.学校组织活动的劳务费按工作任务归口管理,在预算经费相关科目和限额中支出,校内人员劳务费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量。
11.单位内部活动的劳务费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预算,不得超过工作定额奖励部分。上半年预拨50%,年终在绩效工资中结算。

12.经批准的社会服务活动的劳务费(包括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按规定扣除上交学校部分和成本后,在剩余经费中按比例列支。

第五章 审核发放

13.劳务费审核发放程序:各单位事先报批,单位公示后申报,审核小组集中审核,按照财务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14.下列劳务费不需要履行事先报批、集中审核程序:

(1)从单位绩效工资、社会服务收入(含工程硕士、二学历、辅修费等)发放的劳务费;

(2)考试监考、评标、干部挂职等有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劳务费;

(3)保卫、校医院等有专门预算的劳务费。

15.学校成立劳务费审核小组,由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劳务费合法合规性审核。

每月20日下班前(节假日顺延),各单位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劳务费发放单据、《 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发放依据交财务处,审核小组本着合法合规、严格控制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劳务费审核专用章,由各单位按《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报校领导审批。

16.劳务费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编人员劳务费由财务处合并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相关规定

17.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分别纳入基本工资或绩效工资发放,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各类津补贴。

18.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 ,不发放劳务费;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发放劳务费;各单位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发放劳务费,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劳务费进行二次发放。

19.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表率作用,把劳务费和津补贴管理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杜绝多发、乱发、滥发现象发生。

20.学校将建立劳务费发放监控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执纪问责,严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21.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劳务费发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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