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规按照主管什么业务,同时主管该项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设保密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校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二)制定、落实并监督执行学校的保密工作制度;
(三)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
(四)分类管理涉密人员;
(五)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六)依法管理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
(七)协助查处泄密案件。
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学校确定国家秘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岗位,将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确定为涉密人员,对涉密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涉密人员名单应报送芜湖市国家保密局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密人员上岗前,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保密法律、业务知识和保密技能培训。
第十条学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记录、复制、存储国家秘密;
(二)不得将知悉的国家秘密告知知悉范围以外人员;
(三)不得在个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设备传输、处理国家秘密;
(五)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的涉密场所、部位。
第十一条学校涉密人员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学校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履行保密承诺;
(二)依法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依法保护保密设施设备;
(四)依法保管国家秘密载体;
(五)主动向学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学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物理隔离。涉密信息设备不得与互联网等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连接。在使用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场所,不得使用移动通信设备进行视频通话、拍照、上网、录音、录像。禁止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学校内部单位撤销、分立、合并的,其保管或者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应当移交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校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确定参加人员;
(二)对会议、活动的场所、设备、设施进行保密检查;
(三)对分发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编号、登记;
(四)向会议、活动的参加人员、工作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五)对公开报道会议、活动情况的文稿、影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提请国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经审查确认为涉密工程的,从事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工程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学院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涉密地质和测绘资料制作、涉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国家统一考试命题、试卷印制、运输、保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对涉及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定期对部门和学院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邀请公安、国家安全、保密管理等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发现部门、学院存在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或者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接到有关国家秘密泄露隐患、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报告的,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督促、指导有关学院、部门依法处理,并及时向芜湖市国家保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学校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时,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需要进行鉴定的,依法提请国家或者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电介质等各类物品。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本规定所称信息设备,是指计算机和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