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提高印章使用的安全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行政印章、各类业务印章、校领导签名章的管理。校内各社会团体(协会、学会、联谊会等)、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的印章管理办法由业务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授权的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审核、制发、补发、收缴、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学校印章包括:
(一)“ ”公章和“ ”钢印;
(二)学校授权所属机构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即学校业务专用章;
(三)学校所属机构的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
(四)国家部委、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
(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镌刻校领导姓名的印章,即校领导签名章;
第五条 “ ”公章和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 ”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 ”公章直径为
第六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形状根据需要刻制,圆形直径不超过
第七条 学校所属机构行政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 ”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单位名称自左向右横排,可分行。处级机构印章直径不超过
第八条 国家部委、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为圆形,直径不超过
第九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文件所规定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如字数过多,可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十条 学校印章刻制的审批:
(一)“ ”公章和钢印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发;
(二)学校业务专用章由职能部门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学校所属机构印章,由学校办公室依照学校机构设置相关文件刻制;
(四)职能部门的业务印章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业务印章由所在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职能部门同意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五)国家部委、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附批文,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六)印章因遗失或破损需重新刻制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完成刻制审批程序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在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十二条 所有印章必须在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登记,并经学校办公室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因单位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原因终止使用的,原印章必须在新印章留存印模、备案登记时上缴学校办公室封存;印章因单位撤销终止使用的,原单位负责人在收到学校发文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备案登记并封存。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部门:
(一)“ ”公章、“ ”钢印由学校办公室保管;
(二)学校业务专用章由相应业务部门保管;
(三)学校所属机构印章及其业务印章由相应单位保管;
(四)国家部委、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由其具体挂靠的学校二级机构保管;
(五)校领导签名章可由校领导根据需要,授权学校办公室或其他职能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对所掌管的印章应制定管理细则,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印章存放必须安全可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做到专人保管。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必须事先经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用印现场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应分开保管。
第十八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手续,按章办事。原则上使用哪一级印章,应由哪一级负责人批准,谁批准、谁负责。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对用印申请人、申请人单位、用印事由、用印数、批准人和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责任到人。“ ”公章、钢印及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登记簿保留10年,有用印审批单的,由责任单位一并留存。
第二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用印规章制度,注意印章日常保养,确保用印质量,认真做好用印登记。对不符合用印规章制度的用印申请,应当拒绝。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一般应加盖在文件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要求端正、清晰;必要时还应在骑缝处加盖印章。空白纸张、证件、表格等不能用印。
第二十二条 印章如有遗失、被盗、被抢的,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学校办公室,在学校办公室指导下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 ”公章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学校主要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签发后用印。其中,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上行文须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发后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签发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统计报表等(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的),须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用印。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件、证书、聘书等,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4.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5.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6. 法人证书复印件、介绍信,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用印;
7.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材料,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
(二)学校钢印用于压印教师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退休证、聘书等,不得单独使用。学校钢印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学校业务专用章仅适用于各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审核、审批程序由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
(四)学校所属机构行政印章主要用于:
1.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2.与校外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
3.其他需要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材料。
除经学校授权外,学校所属机构行政印章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以及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学校所属机构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由其按照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学校所属机构业务印章仅适用于本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学校所属机构业务印章经学校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六)国家部委、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设置或挂靠在我校的机构印章,根据批准机关的规定并参照前述相关规定使用。
(七)校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证书、聘书等;
2.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他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文件、材料。
校领导签名章经校领导本人或经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越权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民事责任。
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其他印章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电子印章的制发、管理与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7〕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