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必需、便于操作的原则,参照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和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以及省财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2034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师生员工离开芜湖城区(不含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本办法不包括探亲、调动、挂职锻炼、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扶贫、支教)、进修学习等发生的差旅费。
第五条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超预算一律不得报销。各学院、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到芜湖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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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需事前报分管业务校领导批准,报销时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得使用自备车辆出差(个人项目除外)。租车出差的,应当与学校统一招标确定的租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包车费应纳入差旅费一同报销。
第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厅级及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现单人或异性两人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十二条住宿费实行限额内凭票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在本市四县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由校长办公室管理的学校公车驾驶员出差的伙食补助,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经费从用车部门列支。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不得另行报销餐费。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本市四县地区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在每人每天40元标准内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派车或租车的,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因会议、培训出差到外地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会议、培训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且费用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的,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会议、培训期间,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按本办法执行,不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会议、培训费用应当与差旅费一同报销,不得单独报销。
第七章学生活动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的,除租车费用外不报销差旅费,在学校实习经费标准内发放实习补助。教师带队实习出差,实习期间交通补助、伙食补助由部门负责人在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城区以外(含四县地区)参加实践活动的,实习带队教师按本办法报销差旅费;学生在芜湖城区内参加实习实践的,实习带队教师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40元。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公出差给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减半发放出差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飞机票、住宿费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无法办理公务卡的学生出差除外)。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差旅公务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对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相关票据的,按下列规定报销:
(一)由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接待或邀请单位签章的书面证明,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开展野外考察调研、心理测试、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等教学科研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收款人收条、手机号码等),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其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情形,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确认属实后,可按照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差旅费票据遗失,由出差人员提供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其真实性,学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邀请国内外专家参加教学、科研等业务性会议、来校讲学、评审等,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国际旅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按《 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党办字[2016]18号)执行,不得超过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费住宿费标准,并由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外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探亲、调动、挂职锻炼、到基层单位实习(见习),支援工作(扶贫、支教)、进修学习等发生的差旅费,由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字〔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