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2]17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1]205号)等文件规定,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外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共同组织进行,分别于每年4月份、10月份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文教司批准。申报工作由省外办外国专家处审核、报批。
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向省教育厅提交申请,同时抄送省外办和公安厅(局)(所在地属武汉市的申请单位应抄送武汉市公安局,所在地不属武汉市的申请单位应抄送公安厅)。各大专院校可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请,其他层次的学校需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行文申请。
2.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一式4份。
3.申请单位简介材料一式4份。
4.申请单位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材料一式4份。主要内容包括:外教教学工作管理制度;外教生活管理制度;合作教师制度;外教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5.申请单位如系社会力量办的学校或中外合作办学单位,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一式4份。
上述所需材料要求一律使用A4型号纸张,并装订成册。
资格认可工作程序
1.省教育厅审核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并备案。
2.省教育厅确定考察学校名单并抄报省外办、省公安厅(局)
3.省外办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局)确定时间赴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主要内容包括:听取申请单位的汇报;考察外国文教专家的住宿条件;对申请单位分别提出各项管理工作要求;必要时,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的市、州外办、教育局和公安局实地考察。
4.根据考察情况,省外办、省教育厅和公安厅(局)确认申请单位资格并签署意见。
5.省外办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批。
6.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批准资格通知,颁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办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
(一) 办理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所需材料
1.全省具备聘外资格的学校、培训机构(部属院校除外)持"湖北省聘用外国文教专家(一般外籍教师)申报审批表"。部属院校持"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邀请外国人来华申请表"。
2.若系从国内其他院校或单位转聘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师),还需提交原聘用单位(外事部门)推荐函复印件。
(二) 工作程序
1.审核申报材料。
2.审批时间为1至2个工作日。
3.审批后,省外办留存审批表第二联,并出具"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聘请单位将"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传真至中国驻外籍教师申请签证国大使馆/领事馆签证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确认件"寄给外籍教师本人。
注:如遇申报中的或已审批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师)因故不能来华工作等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外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