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
,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条例》和《高等学校
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
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利的工作原则,建立
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内部工作机制。
学校设立
领导小组作为
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
工作办公室和
督查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督查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各学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须明确
工作的分管领导,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工作。
第五条
工作办公室负责
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
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
申请;
(四)组织编制
目录、
指南和
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推进、监督各二级单位
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本校
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的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新教师引进和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
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
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
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文件、会议纪要、年鉴、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教代会、学代会、行政与工会联席会议等会议;
(七)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1.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
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公开;
2.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
工作办公室审查,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
3.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或者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或自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对
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提交
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2.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二)对申请人的
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三)
的时限要求:
对于
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学校将
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工作考核范围,并建立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
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
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提交学校和各二级单位
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况;
(二)网站建设情况;
(三)
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四)与
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是否建立了有效的
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六)执行本细则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
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
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
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安徽省教育厅。
学校
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
的收费情况;
(四)因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
的有关情况报学校
工作办公室,
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款第(一)、(二)、(五)项内容。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
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
义务的,可以向
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学校
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
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各单位
工作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
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
指南和学校
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在
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学校将开展
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
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