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规范劳务费发放的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人:何志军  发布时间:2016-09-20   动态浏览次数:1457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劳务费支出标准,规范劳务费支出渠道,强化劳务费发放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 从严控制。教职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劳务费用的发放。

2. 工作必需。劳务费发放应以工作必需为前提,校内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等工作,以及本职工作以外的评审、鉴定、论证、评标、验收等方可发放劳务费用。

3. 事先报批。全校性加班、值班,以及评审、鉴定、论证等活动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填写《 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按照权限报校领导批准。

4. 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强化规范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将应计入绩效工资基数的劳务费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5. 本规定所指人员包括所有在编教职工,以及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的长期聘用人员。

学校柔性引进的各类人才,服务外包的各类人员,按有关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执行;校外专家、在校学生劳务费发放办法另文制定。

第三章 发放标准

6. 国家、上级或学校已有规定的,在未修订或调整以前,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7. 国家、上级或学校没有规定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学术性、专业性评审、鉴定、论证等,每人一天400元;突发性、突击性、专项性工作加班等,每人一天300元;维稳值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等,每人一天100元。

上述标准为劳务费发放上限,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任务,自行确定标准,在限额内发放。

8. 其他未尽相关工作的劳务费,可比照上述标准执行。为学校争取重大财政资源或重大节支的,可发放一定奖励,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9. 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的劳务费标准,有奖励或发放规定的按其执行,无规定的参照学校标准执行。

第四章 预算管理

10. 学校组织活动的劳务费按工作任务归口管理,在预算经费相关科目和限额中支出,校内在编教职工劳务费纳入全校绩效工资总量。

11. 学院和部门(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活动的劳务费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预算,不得超过工作定额奖励部分。上半年预拨50%,年终在绩效工资中结算。

12. 经批准的社会服务活动的劳务费(包括地方财政性资金拨入经费)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预算,按规定扣除上交学校部分和成本后,可在剩余经费中按比例列支。

第五章 审核发放

13. 劳务费审核发放程序:各单位事先报批,单位公示后申报,审核小组集中审核,按照财务管理权限审批发放。

一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一万元(含)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14. 下列劳务费不需要履行事先报批、集中审核程序:

(1)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社会服务收入(含工程硕士、二学历、辅修费等)发放的劳务费;

(2)考试监考、评标、干部挂职等有专项经费管理规定的劳务费;

(3)保卫、校医院等有专门预算的劳务费。

15.学校建立集中审批制度,校内人员劳务费审批发放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进行,其它时间不予审批发放。

16. 学校成立劳务费审核小组,由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劳务费合法合规性审核。

每年3、6、9、12月20日下班前(节假日顺延),各单位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劳务费发放单据、《 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和发放依据交财务处,审核小组本着合法合规、严格控制原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加盖劳务费审核专用章,并签署意见。纳入绩效工资发放的劳务费由人事处长签署意见,绩效工资之外发放的劳务费由财务处长签署意见。

17.劳务费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编人员劳务费由财务处合并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相关规定

18. 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发放的各类津补贴分别纳入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发放,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各类津补贴。

19.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参加正常的工作会议、教研活动、 ,不发放劳务费;教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发放劳务费;各单位不得以咨询、奖励、补助等形式发放劳务费,也不得以单位名义领取劳务费进行二次发放。

20.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表率作用,把劳务费和津补贴管理作为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杜绝多发、乱发、滥发现象发生。校领导未参加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校领导职务行为不得领取劳务费,处级领导领取的劳务费原则上不高于本单位职工平均数。

21. 学校将建立劳务费发放监控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执纪问责,严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22. 财务上独立核算单位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3. 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4.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 规范劳务费发放的暂行规定》(校财字[2016]3号)同时废止。绩效工资部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绩效工资之外部分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劳务费发放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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