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
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资金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使用基金会基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基金会受理的各项捐增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三) 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原则。
(四) 严禁捐赠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的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来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资助和学校的专项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由基金会与捐赠人或组织办理签署捐赠协议,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可根据自己意愿在校内设立基金项目,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六条 募集的基金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
定向募集资金分捐赠人约定校内使用单位的和捐赠人约定用途但未约定使用单位的两种,指学校及校内各学院、各部门向社会募集的资金和物资。
非定向募集资金是指捐赠人未约定校内使用单位和用途的资金。
第七条 基金会的资金类收入由基金会登记入账,物资类收入按购置价入账或重置评估价。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条 基金会按如下方式向捐赠方予以回馈
(一) 颁发各类捐赠证书。
(二) 制作捐赠纪念品。
(三) 对捐赠方的事迹进行宣传。
(四) 根据捐赠人意愿命名所捐赠的公益项目。
(五) 其它合法方式。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三)资金使用和运作。
(四)财产、物资管理;受委托代管的资金和资产。
(五)暂收暂付款管理。
(六)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七)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八)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会计资料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统一协调社会捐赠事务,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学院应重视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基金会工作。
第十三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民政厅以及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日至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十六条 根据《
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主要用途有:奖教基金、助学基金、特定项目捐赠、教育发展公益项目专项基金、其他公益支出、开展公益活动所必需的人员开支及办公费用。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用于开展业务运行的各项支出等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定向募集资金须交由基金会统一入账,基金会按照校内使用单位建立明细账单独管理。非定向募集资金由基金会统一设账管理,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第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要按基金会章程规定程序办理,严格审批手续。除定向募集资金外,校内各学院、各部门使用基金会基金,应向校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捐赠者意愿会同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基金理事会审批后使用。
在核定项目和数额范围内,按以下权限审批:支出1万元以内(含),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基金会副理事长审批;3万元以上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合法性原则。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法定金融机构合作资金运作。
(二)安全性原则。基金运作应当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力求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基金运作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一条 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包括:银行定期存款,购买有价证券、通过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基金理财项目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理财项目(100万元及以上),基金会应开展市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投资方案和理财策略,报理事会研究决定;一般理财项目(100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办公会议决定。基金理财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定期监控对外投资资金安全和收益状况,发现投资风险应及时报告理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