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年度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6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3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正公平”原则,通过量化考核指标,建立预算执行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考核范围
年初预算下达的财政经费拨款项目、预算执行中上级追加的财政经费拨款项目、其他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管理规定需要考核执行进度的项目。
原则上人员经费、部门运行经费不纳入考核范围。具体的考核范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规定公布。
第二章 考核组织方式
第四条财务处承担预算执行考核牵头责任,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支出进度通报、考核政策解释等。各预算责任单位承担预算执行考核直接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督导加快预算支出进度、预算执行考核实施、考核结果运用等。
第五条坚持预算责任单位自评与财务处审核相结合,兼顾奖惩、公开透明,保证考核结果公正、客观。预算执行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先由预算责任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并于财务处通报支出进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参考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预算责任单位。
第三章 考核指标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管理、资金使用效益和支出进度。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预算执行管理24分、资金使用效益16分、支出进度60分。考虑加分事项,考核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第七条 预算执行管理(24分)
(一)组织领导(8分)
1.领导重视(2分)。未建立预算执行管理领导责任制的,扣2分。
2.责任明确(4分)。未明确负责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职能的专门人员,扣2分;未建立内部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扣2分。
3.制度建设(2分)。未制定本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执行管理具体办法或操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扣2分;已建立未实际执行的,扣1分。
(二)预算申报管理(16分)
1.年度预算申报(4分)。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申报预算及年中预算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4分)。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影响预算执行的,每出现一次扣2分。
3.项目预算的准确性(8分)。项目预算与实际执行金额差别超过10%以上的,每超过10%的,扣2分。
第八条 资金使用效益(16分)
(一)绩效评价管理(6分)
1.预算责任单位自评(3分)。未按时间向财务处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2.财务评价(3分)。对财务重点评价和财务绩效再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二)资金监督检查(10分)
1.凡财务处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预算责任单位有违规问题,且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每类问题出现一次扣2分;同一问题在同一部门(学院)累计发现三次以上的,扣3分。
2.凡巡视、审计及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预算责任单位预算执行有违规问题的,每个问题出现一次扣2分;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加扣3分。
第九条 支出进度(60分)
(一)考核公式
支出进度=预算责任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责任单位项目预算总指标
(二)定期通报支出进度
考虑预算批复时间及预算执行工作实际,从每年三季度起,财务处将按月公布支出进度,预算责任单位可根据通报结果计算考核得分。
(三)计算方式
月度支出进度考核时,月末达到序时进度得60分。月末支出进度每低于序时进度一个百分点扣1分。月末支出进度每高于序时进度一个百分点加1分,该项考核加分不超过5分。
前三季度支出进度考核时(为与预算安排相衔接,考核时间提前至8月份),综合7-8月考核结果,采用加权平均方式确定预算责任单位前三季度考核得分。
年度支出进度考核时,综合7-12月考核结果,采用加权平均方式确定预算责任单位年终考核得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实行预算执行考核通报制度。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完成后,财务处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预算执行督导整改制度。季度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分管校领导对预算责任单位进行督导约谈。被督导约谈预算责任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报送财务处;逾期未报送整改措施的,扣2分,记入下季度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制度。财务处将预算责任单位上年度考核结果和当年前三季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责任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奖惩措施
学校定期考核各预算责任单位执行进度,根据执行情况相应调减部门当年经费指标或撤销预算项目,并调剂安排用于学校其他项目支出。
预算责任单位上年度考核得分和当年前三季度考核得分,按照40%和60%的权重加权平均计算得分。
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在财力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预算责任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
考核结果介于70分(含)-90分(含)之间的,原则上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外,下年度部门预算不再安排其他新增支出需求。
考核结果低于70分的,除必要的刚性支出外,适当扣减预算责任单位下年度部门预算。
因预算责任单位原因当年未完成进度考核指标且导致学校经费被上级主管部门扣减的,学校将扣减责任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学校对执行进度好的预算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执行的统计、监督与协调等工作
省教育厅下达批复预算后,财务处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根据预算责任单位申报的项目,形成经费标准和各项目预算限额。财务处将形成的校内预算草案报请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审查后,经校党、政会议集体批准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正式下达预算指标到各预算责任单位。
财务处负责定期汇总预算执行情况,公布预算执行进度,并负责预算执行的监督与协调。
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计划的申报工作和资金支付工作。
第十五条 预算责任单位负责预算执行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经费支出,及时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中管理项目经费的二次分配,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
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学生处、总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于年初将集中管理项目经费分配到位,随部门正常经费预算一并下达到资金使用部门;特殊情况确需延迟分配的,报财务处备案。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已分配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七条 国资处负责指导部门编制采购计划
各部门年初预算的采购计划、清单、参数及其他资料应于规定的时间内送国资处,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的采购计划等应在预算指标下达之后五个工作日内送国资处。
国资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计划的申报工作和资金支付工作,会同财务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协调推进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处监督项目采购,负责基建、维修项目审计工作
基建、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供完备、真实、准确的工程资料,审计处接到送审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负责责任认定
对于未完成预算指标并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由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认定各部门或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报学校决策部门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年度预算、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原则上年初预算下达后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部门工作任务变动等原因确需追加(减)预算的,根据《学校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得擅自违规调整年初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