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人:赵昕  发布时间:2017-10-26   动态浏览次数:6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财务处应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出纳复核岗位,出纳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现金出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存款收付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支付;

(三)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

(四)定期核对库存现金及POS卡收支单据,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五)妥善保管POS卡原始单据,妥善保管POS卡及支付密码,不得外泄和外借。

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妥善保管网银支付密码(“银校互联”结算系统登陆密码,下同)银行预留印鉴、空白凭证,银行预留印鉴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二)每月末进行银行存款对账,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妥善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证等银行开户资料。

(四)妥善保管支票、银行汇票等各类银行票据,并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情况。

(五)妥善保管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和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相关空白凭证。

第七条 出纳复核岗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纳复核业务。

(二)对每笔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核。

(三)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

第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轮岗交流。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按照《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二)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的予以填制记账凭证,交由会计复核人员办理复核手续。

(三)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应当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进行复核,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二条 资金内部调拨审批权限

为提高学校资金收益和保证学校资金周转,学校各银行账户之间的货币资金调拨,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公务卡的额度调拨根据科室资金需求量审批,每次调拨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拨100万元以下由财务处分管处长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还需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校内资金结算审批程序参照《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务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鉴于目前部分地区和部分消费场所还不具备刷卡条件,以下3种情形可办理现金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三)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五条 现金出纳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十六条 各单位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七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八条 每日业务终了,出纳人员应核对POS卡余额,财务处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做到账款一致。

第十九条 有外币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汇兑、缴存业务。

第二十条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控制库存现金数额,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库存现金不足时,应及时提取补足。

第五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银行出纳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收回原支票,并对原凭证作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因支票过期未结算的,应收回原支票,新重填制记账凭证,并对原记账凭证红字冲销,出纳根据新的凭证重新开具支票。

第二十四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参照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出纳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特别是银行已付单位未付的,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查明。

第二十六条 建立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经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后,再交由审计处处长复核签字,并单独装订保存,并保证“双签”审核的时效,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存款和其他有价证券等应登记备查簿,详细记录存款时间、利率、金额、到期日等内容,并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学校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银行票据及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行票据包括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缴款单、进账单、电汇单、银行汇票、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单等。

第三十条 财务处要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领购银行票据时,应逐一清点检查。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应由出纳人员保管,支付类银行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要分类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对填写错误或因故退回的票据要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管,并按规定程序集中销毁。

银行票据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退回时,未记账的,银行出纳可直接重新开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注明;已记账的,应重新填写记账凭证。如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银行票据还须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三十一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费专用章或公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科长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七章 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厅的批复在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学校开设账户时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申请表》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批复以及《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预留印鉴手续,接受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学校用款计划的申请。学校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支出分类,按月申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均应按照财政厅规定申报。

第三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具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出纳人员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凭身份证书和登录密码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以记账凭证和省财政厅所需资料为依据对财政直接支付事项提出支付申请;审核人员凭身份证书和登录密码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支付中心审核支付,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出纳人员按照财政厅授权,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凭身份证书和登录密码登录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以记账凭证为依据对财政授权支付事项提出支付申请;审核人员凭身份证书和登录密码登录审核后,发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六条 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按预算支出“类”、“款”、“项”科目汇总数,分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与财政一体化系统对账,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第三十七条 年终财政预算结余资金,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使用资金。学校使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组织实施对学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审计处定期对学校各单位的货币资金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内部牵制制度是否完善,岗位分工是否合理。

(三)货币资金的完整性,即库存现金是否账款相符,是否存在白条抵库现象,是否有挪用现象;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四)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关印章、网银支付密码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网银支付密码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七)其他涉及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四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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