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银行业务往来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保证资金安全,防范廉政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业务往来是指学校与银行之间发生的贷款事项;学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学校与银行协定存款事项;学校校园卡合作银行选择事项;学校银行账户的设立和资金调度等。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与银行业务往来实行严格规范管理,相关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便捷、互利的原则,除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外,必要时要进行法律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四条 学校与银行业务往来实行合同协议管理,相关业务应当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协议。
第五条 在学校与银行业务往来中,财务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出具体建议,准备相关材料,按照决策结果办理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
(二)做好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的跟踪、检查、对账和监督工作;
(三)做好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四)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性,防范和规避资金风险;
(五)办理与银行业务往来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决策与程序
第六条 学校与银行之间发生的贷款事项须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额度内进行,除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外,还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第七条 学校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除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外,还须报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条 学校校园卡合作银行的新增或变更,除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外,还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签订合同、协议,实现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 学校在银行间的资金调度、学校与银行协定存款事项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还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四章 信息与监督
第十条 在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尚未依法依规确定前,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该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一条 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在依法依规确定后,列入校务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在学校与银行业务往来事务中,学校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对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因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相关部门须及时将情况向学校报告。
第五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个人及部门未经同意,均不得将应该保密的信息向有关银行透露,否则须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任何个人及部门未经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均不得擅自决定与银行业务往来事项,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个人及部门未经规定程序和相关授权,均不得擅自签署银行业务往来合同协议,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任何领导均必须支持财务部门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在制度框架外插手或干涉学校与银行业务往来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