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管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完善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支出;监督预算的执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等。 第四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学校规定程序审定,具有严肃性和刚性,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校长办公会审议校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预算调整方案、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级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预算调整方案。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按权限审查和批准单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年终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七条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在预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重大预算项目安排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校级财务预算草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五)评价学校的预算执行效果; (六)对各预算责任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提出奖惩意见。 第八条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校内各预算部门的预算申报数进行审核、汇总,并对学校总体收支进行综合平衡,编制省级部门预算并上报;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总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三)审核校内各预算责任单位在经费限额内编制的具体预算执行方案;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有关部门预算调整申请提出预算中期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五)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监督各责任单位用好资金,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准确及时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力; (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校长办公会和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七)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追踪问效和考核分析; (八)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报年终决算。 第九条各预算责任单位(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等)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具体任务,按要求编报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二)根据批准的经费分配限额,进一步细化本部门的支出预算,编报本部门具体支出预算方案; (三)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分级审批制度,落实本部门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编制用款计划,合理控制预算执行进度,防止前松后紧、相互挤占的情况; (四)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第十条各预算责任单位除了要编制本部门的日常公用预算外,还应根据本部门所承担的职责编制相关归口项目的预算,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收入预算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等;科研事业收入具体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编制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采用下列方法: (一)人员经费支出中的工资部分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法,根据现有职工人数、离退休人数和月份工资表,考虑预算年度增减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增加人数进行测算; (二)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兼课酬金、超工作量奖、津贴、特聘教授津贴等部分采用增量预算法,根据往年的支出情况并考虑学校的发展进行测算; (三)部门日常公用支出主要采用增量预算法和定额预算法两种,经费实行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管理方式; (四)项目支出采用零基预算法,根据学校财力和学校发展需要编制,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处于每年6月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规划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经批准后通报校内各预算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按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部署的时间、规范、口径进行编制。将校内预算的编制嵌入到部门预算的编制流程中,采取交叉进行、相互配合的方式,保证校内预算与部门预算有效衔接,使两级预算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流程: “一上”: 各预算责任部门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本部门年度工作重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财务处,财务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财经咨询委员会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根据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将预算年度省级部门预算的“基础信息库”、“项目库”、基本支出等相关数据信息、报表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一下”:省教育厅向学校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具体包括学校预算年度的非税收入资金征收计划、其他收入控制限额、财政经费拨款控制限额、学校基本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控制建议数等。学校按省级预算控制指标部署各预算责任单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上”:学校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控制限额,进一步细化编制省直部门“二上”预算,同时根据各预算责任部门上报的采购数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将输出报表及相关材料,连同电子数据上报省教育厅。 财务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各预算责任单位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省级预算控制指标大小,编制学校内部的年度预算草案。 “二下”: 省教育厅下达批复预算后,财务处按照上级批复的预算,根据预算责任单位申报的项目,形成经费标准和各项目预算限额。财务处将形成的校内预算草案报请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审查后,经校党、政会议集体批准通过,正式下达预算指标到各预算责任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预算经费指标的分配和计算原则: (一)教学单位业务费按照生均定额和学生数量计算,日常公用经费按教工人数定额计算。 (二)非教学单位的经费分为日常维持费和项目经费两部分,日常维持费按照岗位核定人均定额,内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以及纳入包干范围的部分经费等内容;项目经费根据当年工作任务按项目核定。阶段性特殊项目经费单列,如有结余当年核销。 (三)各种设备、基建项目、修缮项目和服务项目预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基建项目、修缮项目由总务处(基建办)统一编制计划和进行论证;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设备购置和服务项目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统一编制计划和进行论证;行政办公设备的购置和服务项目按照各责任部门申报的数量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计划和进行论证;图书资料购置由图书馆统一编制计划和进行论证;后勤服务项目由后勤部门统一编制计划和进行论证。上述部门编制的计划和论证材料统一报财务处审核汇总,并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计划安排招标采购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按总预算的1%-3%安排预算准备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和调整预算的支出。 第五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校内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复并正式下达后,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开始,财务处可以按照上年全年收入预算的一半预拨经费,以保证各预算责任单位的正常运转。待预算正式下达后,再按照批准的预算指标下达剩余的预算。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二)未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安排基本支出; (三)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应采未采”; (四)采取各种手段骗取预算资金或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变更项目资金用途; (六)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预算责任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二十六条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对预算收支进行调整,如遇不可预见开支,应首先从预算预备费中安排解决。如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学校可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预算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每年的第三季度,学校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可对年度预算作部分调整。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且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减少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年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财务处汇总后形成预算调整方案,经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单项预算调整方案按下列授权审批程序执行:调整金额在10万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含)至30万由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30万(含)至100万的经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审定,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签;100万(含)以上的经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签。 第二十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部门增加专项资金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在预算年度终了后,财务处应将因预算调整和其他各种因素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情况,在调整预算文本中全面反映。 第三十条 财务处要根据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编报及时。 第三十二条 决算报告编制完毕,经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审查,报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后,及时上报。 第六章预算执行的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财务处定期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每半年检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下达校内预算指标时,与每个预算责任单位签订《预算执行责任书》,落实各预算责任单位的预算执行责任。 每年年终,各预算责任单位应对当年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对本部门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效益分析,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和效益分析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和学校财经咨询委员会。 学校将每年定期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预算执行好的部门和具有较高效益的项目进行奖励(考核和奖励办法另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财务处要定期召开预算责任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意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预算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按规定做好预决算的
。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适时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监督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5]3号)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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