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增强依法理财、诚信用财意识,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维护学校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包括:学校预算支出、代管经费支出,不包括学校科研产业的支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应按经费管理权限和要求,分别确定相关领导为经济责任人(原则上应为主要领导人),负责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工作,并在财务处备案。经济责任人对本单位或职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为审批时,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委托。
第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下发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报财务处。各单位在执行年度预算时,既要考虑刚性约束力,又要兼顾执行进度。
第五条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追加经费,超支部分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在“预算准备金”有结余的前提下,由单位提出申请,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章学校基本支出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的审批
1.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核发。校内津贴在人事处核定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审批,财务处核发。
2.学校统一发放的教师课酬、硕导津贴、科研奖励等,由相关部门审核,人事处备案,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各学院发放的课酬、劳务等支出由各学院经济责任人审批。
3. 医疗补助支出由校医疗管理小组审批,财务处审核。医疗费借款由校医院所属部门经济责任人签字。
4.借调人员工资、抚恤金、遗属补助、职工探亲费等,人事处审批盖章后,可直接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5.在职职工福利费,由人事处审核,5000元(含)以上需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和财务负责人审批;10000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0000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签字流程同上。
第七条教学经费的审批
1.教学经费指学校安排的日常教学业务费和教学管理费。
2.学生实习费用报销:先按学校预算所确定的标准及核定的实习人数,由学院审核,凭教务处批准的实习计划预支实习费。实习结束后,凭教务处批准的实习小结,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实习费和毕业设计费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以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包车费、耗材费、校外人员劳务费等,一律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二是不能通过转账或公务卡支付的差旅费、耗材费等,可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打入学生银行卡,由班级统筹或学生自己管理使用,确保经费全部用于实习或毕业设计,结余部分上缴学校财务。
4.研究生经费专门用于研究生培养,由研究生本人报销、其导师审批,导师个人不得使用。
5.其他教学经费报销由学院经济责任人审批。
第八条行政管理经费的审批
1.行政管理经费是指分配到各行政管理部门用于日常管理的预算经费。
2.行政管理经费报销时由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批。
3.“三公经费”的支出和审批按学校另行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经费的审批
1.学生经费指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金、学生活动经费等。
2.研究生奖助学金、“三助”补助,按《 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经费由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核,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
4.学生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开展学生活动,校级学生活动经费由学生处审批;院级学生活动经费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会签审批。
5.勤工助学金的发放,由用人部门造册签名,学生处审核,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
6.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金一律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三章专项经费的审批
第十条专项经费是指学校除基本支出之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各类经费,包括质量工程、科学研究、人才项目、学科建设、部门专项经费等专门立项的预算经费。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的管理按照“专款专用、按实列报、单独核算、专项结报”的要求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专项,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质量工程经费的审批
质量工程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质量工程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科学研究经费的审批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重点实验室经费和科研平台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定数额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人才项目经费的审批
人才项目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经费的审批
重点学科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专项经费由项目主管单位经济责任人审批,并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预算及相关规定中有专门说明的外,原则上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校内人员劳务费,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接待费。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专项支出及各类预支款项,除第六条的第一款和第五款外,需履行下列审批手续:单项业务金额30000元(含)以上的,需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单项业务金额在100000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单项业务金额在300000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四章基本建设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经费列入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所有基建项目报销均须提供相关合同及工程、劳务审核结果等资料,由报销人、验收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及基建部门负责人签字。工程项目实行监理的,还需提供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证。
单项业务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批;单项业务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上的,部门经济责任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单项业务金额100000元(含)以上的,部门经济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单项业务金额在500000元(含)以上的部门经济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所有款项均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和工程决算款的支出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实际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原始资料:
(1)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量清单;
(2)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书;
(3)监理单位的支付通知书;
2.工程量清单(列明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书必须由施工单位造价员、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造价员执业专用章和单位(或项目部)公章;支付通知书需写明应付款金额及计算过程,由分管项目的总监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项目部公章和基建管理部门现场代表签字。
3.财务处应对工程进度款的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核查实,并扣回学校垫付的材料费、设备费、水电费等费用后方可支付。
4.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款的75%。工程变更部分在补签合同后累加到原合同款中,按比例支付。工程完工并经决算审计后方能办理工程尾款的结算支付。
5.工程变更部分没有单独补签合同的,工程造价变更部分一般在决算审计后予以支付。特殊情况下,工程完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和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酌情支付。
6.施工单位需提供正规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7.所有工程项目必须根据审计后的工程造价和合同约定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5%。
第二十二条工程材料设备款的支出
1.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前应向财务处提供施工合同和“招标预算报价编制说明及材料预算单价”,并列出甲供材扣款清单。
2.工程材料设备款项的支出需附采购招议标文件或询价依据、合同及验收单位签章的验收单(入库单),聘请监理公司监理的工程项目验收单(入库单)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
3.属于“招标预算报价编制说明及材料预算单价”中的甲供材料,由工程现场代表按材料预算单价计算出应扣材料款,日后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回。施工单位提请逾期扣回的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材料设备款分次付款的,付款时需参照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证金的支出
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破土动工后予以无息退还。
2.工程完工后,由工程监管机构和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质量验收,出具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后,方可予以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3.工程质保期满后,由项目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出具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档案管理部门收到的工程竣工资料,由验收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4.附属设备质保期满后,由设备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出具无质量问题的证明并签章后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待摊投资的支出
1.待摊投资主要包括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标底清单编制费、综合交易服务费、勘察设计费、劳保统筹费、环境检测费和环境评估、节能评估、抗震评价、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测绘、工程审计等费用,支付时需提供相关合同、相关合同履行情况、核定收费标准的相关文件等付款依据和对方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
2.监理费的支付:应对照监理合同并视合同履行情况予以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对工程造价的审核责任;零星工程项目领取监理费时,需提供监理工程清单。
3.审计费的支付:核减额在工程决算5%以内的,审计费由委托方承担;核减额超过5%部分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代管经费财务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代管经费包括校医院、幼儿园单独收支的经费;学校统一代收代付的教材费、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生活用品费等;各部门按规定提留的款项等。
第二十六条校医院、幼儿园应编制年度预算,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经财务处审核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代管经费的支出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附属单位的支出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其他代管经费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代管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章财务报销凭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所有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以真实的经济事项为基础,以合法的单据为证明。
外部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第三十条发票或收据的要求
1.发票或收据的付款人(俗称:抬头)原则上应当为“ ”(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船票等实名制的票据除外),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开具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所记载的各项内容不得涂改。
3.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必须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4.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及所有签字一律用黑色碳素笔或钢笔书写。
5.取得的国外发票,由报销人员翻译成中文,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报销。
6.经办人应当将单据按照上小下大的顺序,同向粘贴在报销单的左侧,不得用订书机装订,不得超出报销单范围。
7.对于取得的电子发票打印后可作为报销凭证,但不得重复打印报销。
第三十一条原始票据的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始票据应当在开具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特殊情况延长至半年。
第三十二条发票、收据遗失的,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同一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重新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报销依据。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遗失的,需提供公务卡交易记录和情况说明,经单位经济责任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除预算项目安排的劳务费和评审费外,其他劳务费应从严控制。不论何种经费渠道,校内人员(不含学生)劳务费发放审批按照学校劳务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经济责任人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以上需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审批;10000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0000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支付校外人员劳务费还应附人员信息表(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所在单位、职称职务、劳务内容等)
学生奖助学金、助研费、实习费等直接发放给学生的费用,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定额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手写发票,报销时须附开票单位详细的销售小票或购货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相同的单位印章。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买实物、印刷材料、维修等事项,应当有验收人签字,无明细品目的应附加盖和发票相同单位印章的采购清单。超市商场购物需凭机打明细小票报销,不得以手工清单代替。
第三十五条 购置图书资料,由学校图书馆或购置单位经济责任人签字,并附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三十六条设备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单台设备(非批量)价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签订规范的商品购销合同;
2.设备购置完成后,应先由使用部门验收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建卡手续,然后凭发票、合同、固定资产验收单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三十七条 购置批量元器件、材料等金额在10000元以上,报销时应附验收清单、入库单及合同文件等;服务类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应附合同文件。
第三十八条修缮项目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应附有结算清单、工程验收单等;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需附工程合同或协议、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差旅费按《 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报销,属参加会议或培训、进修等情况者,应附会议通知。
第四十条因公出国(境)办理借款需提供有关出国批件,报销时需提供出国批件、《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领取下列款项,除按上述相关规定审批外,还须通过学校劳务费管理系统打印纸质清单。
1.各单位领取劳务费、加班费、各类补助等;
2.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金。
除特殊情况,上述支出不得领取现金。
第四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与经济责任人为同一人时,应由部门其他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各类退款,须经主管部门经济责任人审批或具体业务部门核定,已开具收据或发票的必须出示原交款收据联或发票联。其中:
1.退水、电、天然气费,由水电管理部门审批。
2.退房租,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3.退住宿费,凭学院有关证明和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核实的学生本人申请。
4.退学费、培养费、培训费、进修费,须凭有关证明或文件。
5.退学生教材费,须凭教务处教材科退款通知单。
第八章公务卡使用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各类支出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持卡人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转账和公务卡都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当事先与财务处沟通,确定合理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五条暂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形: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公务卡单笔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超过2万元的支出应当分笔消费。
第四十七条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七天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当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垫资还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数据库跨年时只保留半年的公务卡交易记录,因此公务卡上半年的消费必须在当年办理报销,跨年将无法报销;
第四十九条公务卡交易三日后方可办理报销,办理报销时应当根据交易情况逐笔填写刷卡信息登记表;
第五十条新办卡和补办卡需要到代理银行(目前为建行芜湖市城东支行)登记签约,签约前的消费无法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 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