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加强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第二条 勤工助学主管部门的职责为:
1.制定学生勤工助学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勤工助学规章制度的执行;
3.勤工助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设置和拓宽勤工助学岗位;
5.为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部门提供服务;
6.其他勤工助学事项。
第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拓宽
1.用工部门拟设置或拟新增的岗位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于学生处和用工单位同时发布岗位信息。
2.面向全校,积极拓展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
1.学生填写《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盖章后,参加用工部门组织的面试,面试通过后上岗;
2.学生处根据申请学生的意向和用工部门设置的岗位条件向用工部门推荐;
3.原则上优先录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五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来源和使用
1.在教育事业经费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勤工助学资金;
2.勤工助学资金专门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务报酬。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用工部门需要增设勤工助学岗位的,应于每学期开学初将计划报学生处审批;
2.用工部门每月要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3.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与每月考核结果挂钩,由用工单位于每月25日至月底,将本部门所有岗位的实发工资汇总,报送学生处。劳动报酬由财务处在下一个月打到学生银行卡上。连续两个月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停发酬金,由用人部门报学生处备案,予以辞退。
第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
2.履行用工部门设置的岗位职责;
3.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4.不得影响学校规定的学业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每月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学生处负责受理有关举报和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