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学费、生活费,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条件
1.已被录取并报到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孤儿学生或孤儿成年学生;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如家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未获批国家助学贷款。
(二)减免等级、额度
一等,减免应缴学费的100%;二等,减免应缴学费的70%;三等,减免应缴学费的50%。
(三)减免学费评定时间、程序和要求
1.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10月20日前审定。
2.审批程序和要求:
①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出具由乡(镇)政府或城市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②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
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处;
④孤儿学生或孤儿成年学生由学生处审核批准;
⑤其他特困学生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⑥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直接冲销其相应金额的学费。
二、困难补助
(一)资助对象和条件
1.本校在籍在册(已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困难;
3.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在校生活上经济困难的学生;
4.享受资助的学生应品德良好,态度端正,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二)资助等级和额度
1.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基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掌握使用。
2.设立两个资助等级:一等,2000元/次;二等,1500元/次。
(三)资助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经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核并在班级公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处审批,由财务处发放。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如已减免学费或困难补助已发放,将全额追回学费和困难补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
2.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3.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在生活上不节俭者;
4.将减免的学费或发放的困难补助用于请客、进行高档消费者;
5.将困难补助与他人分享者;
6.留降级学生、试读生。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