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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规避经济合同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 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合同,借、贷款合同,对外投资、法律诉讼代理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 非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17〕9号)所称“非经济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合同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的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等。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合同签署部门(含单位,下同),负责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等工作。合同签署部门办理合同事项时,应指定本部门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 合同签署部门划分执行《 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国字〔2017〕2号)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货物类:预算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合同,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单位签署合同。 服务类: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等服务类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合同,其他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签署合同。 工程类:由业务主管部门签署合同。 如上述划分标准仍不能明确,按部门职责范围确定。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签署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所涉业务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由学校确定合同签署部门。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承办部门,负责协助合同签署部门草拟合同,负责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以及有关业务资料的保管。 第十条 重要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金额1万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基本建设行政规费等政府强制性或垄断性经济业务支出以及论文发表版面费、著作出版费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十三条 各类经济合同应由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人签署。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 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十四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 合同专用章”。 第三章 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五条 以下合同原则上应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贷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各类对外捐赠合同; (四)除本条第(一)、(二)、(三)之外,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同; (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六)经财务处或各分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六条 以下合同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一)除第十五条第(一)、(二)、(三)之外,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合同; (二)经财务处或合同签署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需要由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第十七条 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合同由校长授权合同签署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的办理。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 第四章 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九条合同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的各类合同报财务处审查,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下的由合同签署部门审查。 合同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的各类合同,合同签订前,合同签署部门根据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充分了解。合同签署部门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谈判记录等材料,确定合同对方单位、标的、数量、工期、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并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情况、招投标手续、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进行审查,并填报《 经济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报财务处审查。 财务处在收到合同签署部门提交的合同文本及《 经济合同审批表》等材料后,对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在《 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提出签署建议。 经财务处审查通过后,按照合同签署权限,合同签署部门将合同送至签署人签署经济合同。 校长办公室在收到审核完毕的合同文本及《 经济合同审批表》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 合同专用章”。 合同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下的各类合同,合同签署部门按前述程序草拟合同后填写《 经济合同审批表》,直接送签署人签署经济合同,到校长办公室加盖“ 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 经合同签署部门或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提请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核;分管校领导认为是重大经济合同的,可先提请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做进一步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或使用其签字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署部门向财务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 经济合同审批表》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采购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需提供项目采购申请表、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二)资产出租出借及资产处置项目,需提供有关批准同意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文件材料以及公开招标、招租、竞价、谈判会议纪要等其他合同签订的依据; (三)其他类别项目,需提供合同签订依据有关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合同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标准以上的各类合同签订后,合同签署部门应将合同原件及其他初审材料一同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由财务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保存,按年度分项目将《 经济合同审批表》、合同原件、其他初审材料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将合同文本纳入项目管理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或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全面维护学校权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随时向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向校长报告合同执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项目验收报告(工程类按规定提供审计报告)等相关报销凭证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合同签订手续不完备及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合同的; (二)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收款证明的; (四)申报手续不完备的; (五)合同未按规定归档备案的; (六)其它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业务承办部门牵头解决,必要时应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进行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同时应迅速收集有关证据,研究对策和方案,向学校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校同意后及时进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管理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个人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金额”指合同约定的总价,如合同未约定总价或总价不明确,按暂估价计,如仍不能明确,按项目预算金额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14〕2号)同时废止。 |
2018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