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经费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安徽省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和借款事项的审批,其相关业务事项的前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经费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归口管理原则。专项经费在限额标准以上实行归口管理与审批。
权责一致原则。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经费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但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报财务部门备案。被授权人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应由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或上一级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各环节审批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
经费负责人应当每学期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七条 各单位公用经费,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八条 基本建设,10万元以下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2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5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九条 维修改造,6万元以下的由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6万元(含)以上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
单笔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专项经费2万元以上由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专项经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分配至学院的,2万元以上由学院院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含科研平台)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须项目所在学院院长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5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科研项目协作经费外转,项目负责人审批后,须经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3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代管项目经费支出,5万元以下的由代管项目单位负责人审批;
5万元(含)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1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20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30万元(含)以上须经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劳务支出严格执行学校劳务费管理办法,规范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
校外人员的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5000元(含)以上还需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校内人员(不含学生)的劳务费审批执行《 规范劳务费发放的暂行规定(修订)》(校财字〔2016〕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内人员劳务费发放的通知》(财字〔201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费发放管理的若干规定》(校办字〔2017〕4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接待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
公务接待,1000元以下的,由经费负责人审批;1000元(含)以上的,经费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2000元(含)以上的,须经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的审批
1.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由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核发。校内绩效在人事处核定的范围内由各单位审批,财务处核发。
2.学校统一发放的教师课酬、硕导绩效、科研奖励等,由相关单位审核,人事处备案,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发;各学院发放的课酬等支出由各学院院长审批。
3.医疗补助支出由校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审批,财务处审核。医疗费借款由校医院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5万元(含)以上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4.借调人员工资、抚恤金、遗属补助、职工探亲费等,人事处审批盖章后,可直接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5.在职职工福利费,由人事处审核,5万元(含)以上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含)以上的,分管业务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离退休人员福利费,由离退休工作处审核,签字流程同上。
第十七条 下列经费支出,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支付。
(一)按期汇总发放的学生各类奖助金支出;
(二)按期支付的水电气费支出。
第十八条 按合同约定支付银行贷款本息、校园卡款项结算,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直接办理。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领导责任。
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组织制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审批大额经费支出,对学校经费支出审批负主管责任。
各业务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按审批权限审批相关经费支出,对相关经费支出审批负分管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本单位各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所负责项目的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按审批权限审批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支出,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履行经费支出监管职责,审核大额经费支出和特殊经费支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经费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合规、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为维持学校各项业务正常运行,通过预算分配到各单位的运行经费。
专项经费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一次性或阶段性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如教研、大学生创新创业、学科建设、人才项目、高等教育研究项目经费等。
代管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项经费。
分管业务校领导是指分管工作(如教学、科研、学生、党建、人事、后勤、基建等)或分管部门的校领导。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各类专项经费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经费审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