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校财字〔2021〕2号: 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汪千松  发布时间:2021-05-14   动态浏览次数:579

各学院、各部门:

《 票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1年5月13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2021年5月18日




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学校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票据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出台学校票据管理制度,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发放、缴销等管理工作。

票据使用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票据分为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和校内收据。票据按形式分为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

第五条 财政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于以 为执收单位,通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的非税收入或学校直接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在集中汇缴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用于收取经物价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的收费,如各类学费、住宿费等;

(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资金往来、不构成学校事业收入的各类暂收、代收款项,如代收的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等;

(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伙食费、交通费专用票据,用于学校按规定接待收取省直单位出差人员缴纳的伙食费、交通费;

(五)安徽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用于学校接受捐赠使用;

(六)按规定从财政部门领用的其他财政票据。

第六条 税务发票

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用于按规定需开具税务发票的各项收入,如科研合作、会务培训等收入

第七条 校内收据

(一)通用校内收据。主要用于内部经济往来结算、资金到账确认等,作为收款凭证。

(二)校医院门诊收据。用于校医院对内向教职工、学生收取挂号费、医药费等。

(三)其他用于校内资金往来结算的校内自制凭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取和使用

第八条 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领购,校内收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校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领购、印制票据。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立票据登记簿,按编号登记票据购领、印制、发出、回收和缴销情况,建立票据管理档案,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库存相符。

第十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办理票据的领购、印制、登记、核销和保管等,规范票据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因业务需要确需直接收费并开具票据的,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与外单位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原则上按“见款开票”要求在收到款项后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各种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确需预开票据的,由经办人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务处审核。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及时催款,未及时催款到账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预开票据款项已无可能收回,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将预开的票据交回财务处。

第十五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各种票据。

第十六条 财政电子票据、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外开具票据所收款项须足额上交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在交款同时,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十八条 已办理核销手续的各类票据存根及登记簿,归档保存,以备查验。保存期满后,需销毁的票据存根,按规定经批准后销毁。

第十九条 票据丢失,应立即报告财务处,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关于票据遗失的相关规定,办理遗失登记等程序后,再行核销。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电子发票的购领、开具、核销管理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数据衔接;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财政票据申请、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缴库、保管、核销、审验、销毁等各环节的有机衔接,实现全程监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会同审计处等部门对校内各单位使用票据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校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任一种违规行为者,除停止票据使用、责令其上交违规所得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保管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损毁的;

(三)不及时交款,截留、私分学校收入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或自定收费项目乱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买卖、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拆本使用票据的;

(六)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七)有其他违反票据使用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票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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