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校财字〔2021〕3号:关于印发《 校园卡管理办法》的通 知

发布人:汪千松  发布时间:2021-11-09   动态浏览次数:352

各学院、各部门:

《 校园卡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11月3日第18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2021年11月9日



校园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校园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保证校园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校园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的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的管理机构为财务处,具体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技术支持、运行管理和培训咨询以及业务指导工作,包括校园卡的制作与发放、挂失与解挂、销户、退费、消费数据的查询、商户的接入开通与撤销、报表打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校园卡是指面向用户统一制作并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的实体卡片校园卡(简称实体卡)和无实体卡片的虚拟校园卡(简称虚拟卡)。实体卡开卡时即开通虚拟卡,虚拟卡与实体卡为同一账户。虚拟卡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实现校园实体卡消费和身份认证等部分功能。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

第四条 校园卡的设计、制作、管理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在学校本部设立校园卡服务中心,并对国际工程师学院的校园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非正式卡两种。其中正式卡包括教工卡、学生卡;非正式卡包括临聘卡、临时卡、校友卡。

第六条 校园卡办理

(一)教工卡的办卡对象为: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外聘教职工、外籍教师、离退休人员等。教工卡的办理:填写《 校园卡开户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二)学生卡的办卡对象为:在籍在册全日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留学生)。学生卡在报到时由相关部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学生信息数据,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发放。

(三)临聘卡的办卡对象为:学校非编的临聘人员。临聘卡的办理:填写《 校园卡开户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四)临时卡的办卡对象为:除了以上发卡人群外的其他临时人员。临时卡的办理:填写《 校园临时卡开户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遵循“谁管理、谁申请、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切实把关,严格审核申请人相关信息。

(五)校友卡的办卡对象为:返校参加校友活动需要办理校友卡的校友。校友卡的办理:由 校友会提供校友信息数据,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发放。

第七条 校园卡使用有效期

(一)教工卡在教职工在校期间有效;学生卡在学生学制内(在籍)有效;临聘卡在聘用人员合同期内且在岗期间有效。

(二)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校园卡及应用系统的功能以人事部门确定终止时间为准;对于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校园卡及应用系统的功能以相关职能部门、学院确定的时间为终止时间。

(三)临时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有效期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处理。有效期满后,持卡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 校园卡延期申请表》,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原部门重新审核后,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办理临时卡延期人员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非持卡人本人办理,则需提供本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才能办理。

(四)校友卡是面向返校校友专门制作的个性纪念卡,仅限于值年返校活动集中定制,校友可在返校指定时间内使用校内部分服务功能。

第八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因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较重、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使用他人校园卡或涂改、伪造校园卡者,各相关部门有权拒绝服务,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注销和没收该卡。

第九条 校园卡用户可以通过校园卡APP、校园卡服务大厅网站、“ 微校园”微信公众号、校园卡自助终端机等方式进行校园卡信息查询、充值、卡片挂失/解挂等线上业务办理。用户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人工业务办理。

校园卡用户可通过实体校园卡、APP、微信(需进行校内身份绑定)、支付宝(需进行校内身份绑定)、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方式进行校内支付。

第十条 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须先存款,后消费,账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不能取现,除正常报退离校等原因外,不退余额。

第十一条 根据上级、学校有关规定,在事前告知情况下,学校可以在校园卡电子账户上进行代发或代扣业务。

第十二条 捡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卡服务中心,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在学校失物招领平台发布校园卡招领公告,持卡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盗用他人校园卡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较重、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如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持卡人挂失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校园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可申请补办相同类别的校园卡,原校园卡内余额会自动转入新卡中。

第十四条 学生卡在学生毕业离校时由学校统一办理销户、退款手续,校园卡余额打入其本人在学校财务登记的银行卡中;其它情况由持卡人在离校时持有效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开具销户明细表后,至财务处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五条 需要使用校园卡身份识别功能、校园卡电子钱包功能、校园卡内部存储空间的部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财务处审批。


第三章 商户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机构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填写《 校园卡经营商户申请表》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核,并签订《 校园卡经营商户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十七条 经营商户使用的校园卡设备,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属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经营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经营商户应遵守学校校园卡管理规定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违规操作造成系统设备损坏的,按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违规操作给持卡人带来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从经营商户的营业收入中直接扣除。

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经营商户需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联机在线状态,不得脱机使用,由于人为脱机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经营商户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校园卡系统的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由校园卡服务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经营商户不得随意拆装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设备损坏、数据未上传等损失由经营商户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的经营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经营商户及其主管部门,应协助校园卡系统的管理机构进行校园卡系统方面的管理工作。

(一)后勤保障处、国际工程师学院校区管委会、现代技术中心等与食堂、校内经营商户签订合同须书面明确学校校园卡系统相关要求。

(二)食堂、校内经营商户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经营时,学校主管部门必须书面通知和协助校园卡服务中心对其子系统设备进行清点和相关追缴工作。在设备验收入库、账户资金结算完成后办理撤户手续。由于没有履行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三)经营商户应提供应用子系统的安装和工作环境,保证其运行环境清洁、通风、干燥,因经营商户人为因素或者运行环境恶劣造成的损失,由经营商户负责赔偿。

(四)经营商户领用的校园卡系统设备仅限本经营商户使用,不得转借,私自转借他人造成的账务及结算问题学校不予受理,由经营商户自行负责。


第四章 校园卡资金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资金管理包括校园卡用户圈存款的转入资金核算,学校单位用户、经营商户的转出资金结算,校园卡系统维护及管理费,校园卡工本费等。

第二十三条 首张校园卡(临时卡除外)由学校免费发放。办理临时卡、补卡换卡,需缴纳工本费(10元/张)。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系统接入及管理维护费

(一)未列入学校校园卡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经营商户及第三方子系统,接入校园卡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接口费用、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经营商户或第三方子系统自行承担。

(二)学校在与经营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时按接入点(终端消费POS机数量)收取校园卡系统管理与维护费(系统使用费),每台终端消费POS机按1000元/学年收取,按学年结算,由后勤财务在资金结算时扣缴。

(三)学生智能控电系统、校医院收费系统、图书馆对接相关收费系统、智能控水系统及其他接入校园卡系统的需按期结算营业收入的各子系统(按合同已缴纳资产占用费等除外),以与校园卡系统之间的转账或消费金额为基数,按5%的比例收取校园卡系统管理与维护费(系统使用费),按月结算,由后勤财务在资金结算时按比例直接扣缴。

(四)校园卡系统收取的管理与维护费(系统使用费)纳入校园卡管理专户,校园卡管理专户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参照《关于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社会服务的收支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校园卡管理专户的资金用于校园卡系统支付给系统供应商的运维保养费用、零配件和校园卡服务中心直接发生的系统维护费、首张免费校园卡的工本费、设备更新及与校园卡系统相关的各类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经营商户结算参照学校财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月月末校园卡服务中心应与财务对账。校园卡个人账户余额的资金总额与财务预收账款资金余额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应查找形成差额的原因,并及时处理,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的建设、管理及运维等统一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范围。现代技术中心应对校园卡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安全及运维等方面进行指导,提出建议与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电力保障部门应优先保障校园卡系统机房设备的正常供电,如遇特殊情况,相关单位应立即将情况反映至财务处。财务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方案,确保系统尽快修复。必要时,财务处应向学校汇报。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系统的信息数据包括用户的基本信息数据、消费交易数据和身份认证数据等。

第三十条 第三方系统与校园系统的对接需经财务处的批准后方可接入,任何私自接入校园卡系统的行为均为非法接入,财务处将保留追责权。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系统软硬件平台和专网的管理及运行维护,定时、定期检查各类业务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全性,负责数据的备份。

第三十二条 与校园卡系统对接的应用子系统,采取“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接子系统和接口的管理、维护和数据备份工作,严禁在校园卡专网和系统运行任何无关的程序和应用,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恶意程序的侵害。如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经营商户和个人应自觉爱护,严格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严禁攻击破坏校园卡系统。凡故意破坏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核查,将移交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校园卡工本费、校园卡系统管理与维护费如因市场价格等原因变动,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仅为各类校园卡用户提供具有身份识别和消费功能的校园卡,各类校园卡的具体权限由各场景和应用的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程科技学院《关于印发《有偿使用校园卡系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院财字(2005) 4号)《关于印发《校园卡系统资金结算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院财字(2005) 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校园卡经营商户安全使用责任书

2. 校园卡经营商户申请表

3. 校园卡开户申请表

4. 校园临时卡开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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