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
为积极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加快推进国际化培养进程,提升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提高“双语”教学能力和专业能力,学校将选派第二批优秀教师赴国(境)外高校进行研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形式、时间安排及选派条件 (一)形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选派教师主要赴布里奇波特大学(University of Bridgeport)、底特律大学(University of Detroit Mercy)等高校开展“双语”教学培训和专业研修。培训研修时间3-4个月,预计于2015年1月和8月分两批次派出。 (二)选派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严谨的作风。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熟悉本学科领域国际最新动态,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本校工作满3年。 3.具有硕士学位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外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对外交往能力,能够适应出国(境)学习需要;已符合公派留学外语条件的人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派。 5.有明确的出国(境)研修计划。 6.获得校青年教师基本功竞赛或教学优秀奖一等奖的、以及省级以上教学类奖的,当年可直接取得学校选派资格,且不占学校选派名额。 7.曾出国(境)学习3个月以上的人员,回国(境)后须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境)访学研修 二、研修名额分配 根据学科专业设置等情况,我校第二批选派研修教师30名左右,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数理学院、艺术学院各选派3名教师,外国语学院选派6名教师,其余学院(部)各选派1-2名教师,学校将在各学院推荐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遴选,确定最后派出人员。本次选派教师不占各院(部)年度进修培训计划指标。 三、研修期间待遇及费用 1.选派教师在规定期限内研修,视同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按实际出国/境时间进行折算),其工资待遇不变。 2. 出国(境)培训研修费用全部由学校承担(其中20%由个人提前垫付,待回校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研修费用包括教师的护照费、签证费、国内相关旅费(往返美国驻华使领馆面签、往返国际机场出入境等)、国际旅费和在美期间的住宿费、培训费等。不含在美期间个人出行的食宿、交通费等。在美研修期间伙食补助按照每人每月200美元的标准核定。 3.学校鼓励教师个人根据学科专业需要,自行联系国(境)外访学研修单位。获得校外全额资助的教师,学校择优纳入学校选派计划,并给予报销国际国内往返一次旅费。 四、时间安排和选派程序 1. 10月15日前,各学院(部)根据本通知组织教师报名,择优推荐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将《 访学研修报名推荐表》及《 访学研修教师选派人员汇总表》(见附件)送交人事处。 2.10月20日前,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监察处等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英语能力测试。 3.10月30日前,人事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确定选派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公示。 4.11月4日前,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学校审定后的人员材料报送国(境)外高校。 5.11月5日至出发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指导、协助访学研修人员办理护照、签证、缴费等出国手续。 6.2015年1月和8月,学校分两批派出。 五、相关要求 1.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出国研修人员的遴选工作,要在协调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推荐优秀教师出国访学研修,各项工作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选派人选确定后,须同人事处签订《出国访学研修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目标、回国后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考核管理、服务期及违约责任。获得本批选派研修资格的教师,应如期出国(境)研修,否则三年内不得申请出国(境)研修。 3.选派教师赴国(境)外后,应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抵达进修目的地后,要将学习、生活与工作安排情况及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等更新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学院(部),并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详细出国(境)学习和工作计划;在外期间每个月应至少汇报一次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 4.学院(部)应加强与选派教师的联系管理,指定专门联系人定期与选派教师联系,并及时将生活、学习工作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5.选派教师在出国(境)研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并及时向所在学院(部)、人事处报到;回国后,按要求填写《 教师国(境)外访学研修考核表》,做好研修期间的工作总结,提交研修报告,并于一个月内在校内作综合学术报告。 6. 选派教师回国(境)后两年内根据在国外研修的形式应至少完成以下目标中的一项: (1)主持1项四类以上科研项目或教育厅省级质量工程项目;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二类以上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一部4万字以上的论著; (3)引进1本以上外文原版教材并能开展双语教学; (4)开设一门以上反映学科前沿的新课。 未完成以上目标的,则视为无出国(境)研修经历,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7.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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