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学院、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拓展我校教师与国(境)外高校的教育教学交流,经与台湾实践大学积极联系与协商,拟派送一名教师赴台湾实践大学(高雄校区)开展为期一至两个月的讲学授课(具体授课时间长短因学科设置而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赴台时间、任务及选派条件 (一)赴台时间、任务计划于2015年4月赴台湾实践大学(高雄校区)讲授专业课程(台湾实践大学的院系及专业设置详见附件),授课内容与课时数将由台湾实践大学根据具体的教学安排制定。 (二)选派条件 1.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在职教师,具有优良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能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未出现教学事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 3.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承担三类以上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可优先考虑。4.具有基本的英语听说和读写能力。 二、赴台期间的待遇 1.往返台湾的旅费以及在台期间的住宿费由台湾实践大学承担。 2.在台期间台方将支付教授级每月3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6400元)的薪资,每日1000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12元)的生活津贴(以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副教授级每月2.5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5300元)的薪资,每日800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70元)的生活津贴(以实际在校天数计算)。课时费用另算:教授级每小时795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69元);副教授级每小时685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45元)。以上薪资均为税前部分。 3.在台期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回校后恢复。 三、选派程序 (一)11月5日前,相关学院根据本通知组织教师报名,每个涉及学院择优遴选1名符合选派条件的教师推荐上报,并填写《 赴台讲学报名推荐表》(见附件)送交人事处师资科。 (二)11月10日前,人事处、国际处、监察处、教务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11月20日前,将推荐人选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公示。 (四)11月30日前,国际处将审定后的人员材料报送台方。 (五)2015年3月31日前,由国际处指导、协助赴台人员办理赴台通行证等手续。 四、相关要求 (一)学校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赴台讲学人员的遴选工作,要在协调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推荐优秀教师赴台讲学,各项工作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赴台人选确定后,须同学校人事处签订《 出国境讲学人员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并按期回校。 (三)赴台前,要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培训,赴台期间要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回校后,要在15天内上交不少于3000字的总结材料及不少于10张的工作生活照片,并按要求举办座谈会与报告会。 (四)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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