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赴国(境)外校际交流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分认定工作,现根据《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凡在我校正式注册通过校际合作项目到国(境)外参加交流学习或联合培养等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达一个学期及以上者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学籍管理 第二条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我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条学生离校前须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返校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条学生到对方学校后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认真制定衔接的课程修读计划,并将课程修读计划报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学院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学生,须征得我校和当时所就读学校的同意。 第六条学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七条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回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学分认定及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于返校后两周内(遇假期顺延)向我校教务处提交《 本科生赴国(境)外校际交流课程认定申请表》和国(境)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 第九条若所修课程与我校本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我校按照“学期学分等同”原则将其在对方学校相应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冲抵我校相应学期的总学分(中途放弃者只承认已获得的学分),并在我校成绩总表中予以注明“国(境)外交流”字样,由国(境)外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和我校的学生成绩表构成学生的最终成绩总表。 四、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
2016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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