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培养适应国际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试行)》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学生,是指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性质和要求,填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志愿,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至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执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 培养模式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行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具体培养模式是指:项目学生入校后,执行由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首先在我校进行第一阶段(具体修学期限以项目协议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书为准)课程的学习。完成第一阶段学习后达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标准的项目学生,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第二阶段课程的学习。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和国外合作院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具体情况,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制定。 第六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学生选择更多的发展空间,项目学生在我校入学报到注册一个月后,可申请一次转专业(仅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转专业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仍按照《 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七条项目学生在我校项目第一阶段课程学习结束时,未出国或出国后不能完成本专业学习而回国,应返回原专业适当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可按照《 全日制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修订)》申请转专业,经学校批准后,转入相应专业继续学习。自转入其他专业起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达到我校对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八条项目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其学籍与成绩管理。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学籍与成绩管理按国外合作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我校保留其学籍并负责必要的学分转换工作。 第九条中外合作培养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与国外就读学校签订的协议规定,我校和国外就读学校互相承认在各自学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取得的学分。 第十条项目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学籍、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 第十一条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因成绩原因达到国外合作院校退学条件者。 (二)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学术抄袭、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被国外合作院校退学处理,或其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我校规章制度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七年(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章 毕业和学位 第十二条项目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修完我校和国外合作院校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准予毕业,颁发我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限内申请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应于毕业当年3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于当年7月颁发毕业证书;逾期提出申请的,则于提出申请的次年(同时不能超过规定年限)7月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项目学生,经申请可以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国外合作院校的管理规定,不得做有损国家、学校形象的事。 第十六条项目学生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不迁出我校。 第十七条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的项目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我校与其个人相关的事宜,并按要求及时返回我校。否则,由于项目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项目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学生因私自费出国(境)学习的在校学生,应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休学期最长为两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
2016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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