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安徽省公派留学与交流项目,学校、学院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派出参加学习、实习和科研合作等交流活动以及参加其他国际交流活动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交流生”)。
第二章 管理机制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交流生的管理应贯彻“规范、专业、服务学生”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第四条 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和相关学院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一)国际处主要负责校级层面国(境)外学生交流项目管理和协调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的遴选,指导并帮助学生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二)研究生部、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跟踪管理,相关学院督促本科生辅导员及研究生导师具体落实。
(三)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交流生出国(境)交流计划的审核,交流生在国(境)外所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和学籍管理。
(四)国际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校级层面的学生出国(境)的经费资助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选拔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三)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合作高校提出的成绩要求。
(四)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五)符合交流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申请与选拔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学校公布的交流项目的要求填写申请表。
(二)相关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
(三)国际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遴选,择优推荐。
(四)拟推荐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派遣
第七条 交流生须购买国(境)外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未购买相关保险的不得派出。
第八条 国际处负责指导交流生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入境手续。
第九条 国际处及相关学院共同负责对交流生进行行前纪律培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交流生通过学校交流项目选拔程序并获得合作高校录取资格后,不得擅自退出,否则将取消参加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交流生到达合作高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其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辅导员(或导师),并定期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合作高校交流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和合作高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遇到意外事件或重大事件应及时与我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交流期满后,应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否则,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参与其他各类交流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交流生在外交流期间如需提前返校,须由本人提前向学校及合作高校分别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擅自终止交流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相关学院、研究生部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开展交流活动,按相关合作交流协议的要求进行交流生的选派和相关的管理工作,具体可参照以上各项要求执行,交流学生的信息及时报国际处备案。
第十六条 交流生如通过个人联系出国(境)交流,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相关学院、国际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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