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国际化办学程度,鼓励我校国际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 号)《安徽省学校培养和招收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皖教外〔20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国际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每年的国际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分管国际交流合作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研究生部、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奖学金类型、标准及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学金类型、标准和名额
(一)“留学安徽奖学金”
名额及奖学金额度按照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二)“留学
奖学金”
1. 在校生
一等奖:20000元/年,不超过年级总人数10%。
二等奖:15000元/年,不超过年级总人数20%。
三等奖:10000元/年,不超过年级总人数50%。
2. 新生
本科阶段平均成绩原则上在70分(含)以上,具有相应的汉语或英语水平证明,且具有学士学位的(均需提供扫描件,到校后核对原件),招生时经认定后,第一年可享受一等奖奖学金。
(三)“留学
单项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种类
科研竞赛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汉语学习奖学金等。
2.单项奖学金金额及名额
一等奖:2000元/年,不超过总申请人数10%。
二等奖:1500元/年,不超过总申请人数20%。
三等奖:1000元/年,不超过总申请人数50%。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留学安徽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习的优秀国际学生。
(二)“留学
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学习的优秀国际学生及新生,不可同时享受“留学安徽奖学金”。
(三)“留学
单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体育、艺术、文化交流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国际学生。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享受“留学安徽奖学金”或“留学
奖学金”。
第四章 生活补助类型、标准及补助对象
第五条 生活补助标准和名额
(一)“留学
生活补助”
1. 在校生
一等:800元/月,不超过年级总人数10%。
二等:600元/月,不超过年级总人数20%。
三等:400元/月,不超过年级总人数50%。
研究生“三助”岗位
根据
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补助对象
(一)“留学
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的国际学生。
(二)
研究生“三助”申请对象为在校国际学生,具体要求根据
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在校生申请奖助学金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奖学金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1. 上一学年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或延长学制。
2. 上一学年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
3. 无课程考试不及格。
4. 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科研与各种竞赛活动,发表论文及获得各种奖励者优先(获奖成果及发表论文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被SCI、EI等收录的论文须提供检索报告)。
5.完成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各类费用缴纳。
6.单项奖学金申请条件:
科研竞赛奖学金:申请者须公开发表论文(在三类及以上期刊上正式发表与所在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要求第一作者,二类及以上可以导师第一、研究生第二)或在学科竞赛中获奖。
社会服务奖学金:品行良好,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在学生社团担任要职,在社会服务、创建和谐校园方面有突出表现,得到学校认可。
文体活动奖学金:须在国家级、省级或校级文体竞赛中获奖。
汉语学习奖学金:通过HSK4级及以上的汉语等级考试。
(二)生活补助申请具体条件如下:
家庭条件困难或突发家庭变故。
积极为同学服务,热心公共事务。
遵守校规校纪,完成学业要求,参加文体活动。
申请
研究生“三助”岗位具体条件根据
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材料
在校生需在奖助学金申请截止日前将材料提交国际教育学院,并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材料包括:
1. 《
国际学生奖学金申请表》或《
国际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 学习成绩单。
3. 发表论文或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六章 在校生奖助学金评选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奖学金及留学
生活补助
评选委员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审议并确定拟获奖助学金生名单及等级:
1.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
2. 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助学金学生名单及等级。
3.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公示。
(二)
研究生“三助”岗位
研究生“三助”岗位评选流程根据
研究生“三助”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时间安排
(一)奖学金
1. 申请时间:10月中旬。
2. 评审时间:10月下旬。
(二)助学金
1. 申请时间:11月中旬。
2. 评审时间:11月下旬。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发放及终止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发放
奖学金原则上按学年发放,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终止发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
1. 违反
国际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受到处分的;
2. 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3. 终止在我校学习或休学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
外国留学生(硕士)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外字〔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