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办发〔2009〕35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作,完善办理退休手续制度,按照中央和省委“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的要求,现就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在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到龄后的下一个月执行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二、事业单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文件规定,到龄后确需延聘的,应免去其行政职务,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为其办理延聘手续。延聘期满的,由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延聘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退休手续,下一个月执行退休待遇,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三、对少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也未能说明原因的,省人事厅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其转入停发库,待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转入退休库管理。
四、省管干部退休按照皖组字〔1993〕28号文件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办理退休手续,省人事厅按省委组织部发文具体核定退休待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