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
教师培养工作规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2013年6月20日
教师培养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的办学层次,实现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建立一个与时俱进的、与现代教育教学改革相适应的教师培养工作体系,现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定
教师培养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师培养是为了使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而进行的继续教育,学校要围绕师资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结合当前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专业和课程建设、人才需求预测和今后的发展方向统筹制定年度培养计划;各学院每年根据学校年度培养计划,结合本学院专业发展情况和教师结构层次的现状,确定推荐培养对象,要有步骤、有目的、有重点、有层次地针对每个教师自身特点进行培养。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从事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培养原则
第四条 培养对象
在坚持整体提高的原则下,学校优先选派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能的教学一线中青年教师、重点学科教师和新专业教师;学校还根据教师教学、科研和年度考核等情况,择优考虑培养人选。既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又保证每个教师都享有培养的机会,以青年教师为重点开展“五年一轮”教学科研能力的培养培训。
推荐培养的教师一般应在本校工作或进修结束回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能胜任教学、科研工作,工作量饱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未出现过重大教学事故。
第五条 进修单位
申请学历学位、访问学者等进修一般应按“名校名导师”为原则,进修接收单位以“985”或“211”工程建设高校、知名科研院所为主,或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高校、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般不鼓励到原学习、进修单位进修,进修所在省份以“就近”为原则;不得同时申请多所院校(所)。
第六条 计划指标
各学院进修计划内指标数(非学历学位进修可不占用计划内指标)按照学院专任教师人数的10%进行核算;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等工作,各学院进修教师的计划指标总数(包括计划外指标数)控制在各学院专任教师人数的25%以内。
第三章 培养途径及要求
第七条 博士进修
学校重点鼓励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确因学科发展需要,也可报考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工程博士等专项博士。
第八条 硕士进修
教师可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在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专业硕士学位培养(如工程硕士,艺术硕士)等学历补偿进修形式,取得相应硕士学位,以改善我校师资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硕士培养单位主要依托本校进行,拟进修教师报考的专业在本校无硕士点的,可报考其他院校的在职硕士。
第九条 国内访学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教师,可根据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需要,参加国内访学。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5年以上,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40周岁以下兼具硕士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可申报教育部或安徽省资助的“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不符合骨干教师访学条件的可申请“高等学校一般项目国内访问学者”,具体条件参照访学接受学校之规定。
第十条 国(境)外访学研修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其他全额资助渠道的国家公派项目,将积极推进实施与省教育厅联合资助我校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教师也可自行联系由国外大学、科研机构等或各种基金会资助的合作研究、访问进修、攻读学位等项目,学校将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选派教师出国(境)外访学研修,对出国(境)外访学研修的教师分不同层次提供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培训及研修
(一)新补充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以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以及网络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发挥学科带头人以及老教授、老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在教学科研、工程实践等环节进行指导,可以通过进教学团队、科研团队的方式,参与学校教学科研、工程实践等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通过业务短期培训等继续教育形式,实现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一般为学校组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培训任务,人员选派办法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具有高级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可通过参加“精品课程高级研修班”或“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学习,以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成为青年骨干教师和业务能力突出的学术新人。
具有硕士学位且履行两年以上讲师职责的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可参加 “专题研讨班”、“短期研讨班”等。
(三)中青年教师特别是未参加进修的教师如在某些方面学科方向急需知识提升,可通过 “网络在线(精品课程)培训”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培训,“网络在线培训”是我校与省高校教师在线学习中心的签约项目,教师可以通过下发到各教学单位的登录号进行在线培训;确因学科发展,网络在线培训课程里还没有的培训项目,还可申请单科(课程)进修。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
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履行两年以上讲师职责的,可申请以不脱产的形式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在研究期间须保证每年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和正常的教研、政治学习等活动,服务期不满的,应与之前签订的博士培养合同累计计算。以统招形式离职后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科研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离职前应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
对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学校积极支持参加高层次教研和科研、国内外学术会议、出国进修培训等活动,以使教学和学术能力上水平、上台阶,增强其在学术界的影响和知名度。
第十三条 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
为了全面提高我校教师与生产实践活动相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对于从事技术基础、设计和专业教学的,特别是没有任何社会实践经历或社会实践经历较少的青年教师以及对专业实践能力要求较高的应用型专业教师,学校将采取“工程实践”、“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等形式,每年选派一批教师到省级高校青年教师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基地或企业、科研院所、政府等实际部门参加挂职锻炼和社会实践,以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使其成为既具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又具有科技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能力的“双师型”人才。
第十四条 除以上培养形式外,学校还将根据需要选派教师参加其他形式的专项进修。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推荐、确定培养对象
学院每年根据学校年度培养计划,制订本单位下一年度的教师培养计划;拟进修教师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进修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人事处推荐学院计划培养对象,由人事处汇总审核,报请学校审定。
第十六条 签订培养合同
经学校审定后,符合条件的拟进修教师至人事处草签培养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教师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签订正式培养合同。
第十七条 对服务期不满未履行违约责任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修者或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弄虚作假者,学校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停发其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为其提供便利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从学院调节津贴中相应扣除。如本人做出书面检查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未造成校内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享受部分进修待遇及奖励。
第五章 培养期间的考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培养期间教师要加强对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拓宽专业知识面,了解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信息,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践能力。
外出进修教师要严格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进修期间积极参加进修单位的各项政治学习等活动,努力完成培养任务,并定期向所在学院和人事处汇报培养情况。
第十九条 培养期间按有关规定对教师进行考核和鉴定。教师外出进修期间的考核主要委托接收单位进行。
培养对象按期完成进修培训后按有关规定及培养的形式将进修证书、进修鉴定表或进修总结等交人事处,教师培养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职务晋升及再次进修参考指标。
青年教师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成效与教师评价考核挂钩,青年教师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经历、成果等纳入聘期考核、教师培训考核和职务晋升、聘任等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特别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1年以上的社会实践时间。青年教师个人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考核结果将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教师在培养期间一般不得调整培养内容、时间及形式,不得无故中断培养。确有需要调整或因故不能坚持培养的,应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整或终止培养;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养任务的,或培养期学习成绩不合格的,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应终止培养,并取消以后一切培养资格,全部培养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攻读学位不能按期毕业回校工作者,确因课题需要,应由进修人员接收单位开具证明,并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经学校研究批准其延期培养的,可适当延长毕业时间;书面说明未获学校批准或无故延期不毕业者,由其个人承担延长期间的全部培养费用,不再享受学校给予的回校奖励及相关待遇。国内(境)外进修访学者一般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培养教师学成回校后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期。单科进修、国内访问学者等非学历进修学习形式者,其服务期限为1-3年;学校选派国(境)外进修访学人员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博士学位进修者服务期限不低于8年。进修学习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在此前与学校另有协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未满,应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实行定期考核,切实落实培养目标。
第六章 培养经费的管理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博士进修
(一)博士研究生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内指标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根据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学校给予报销培养费用额度内的85%,培养费额度为每年12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指标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根据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学校给予报销培养费用额度内的0-60%,培养费额度为每年12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教师在攻读博士学制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享受学校提供的进修补贴;教师在进修期内按实际完成教学时数享受课时费;按期毕业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者,学校给予一次性进修奖励,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奖励3.5万元、具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奖励4万元、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奖励5万元。
(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经学校批准参加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的进修人员,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后,根据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学校给予报销培养费用额度内的0-30%,课程学习阶段费用额度为10000元,论文及学位申请阶段费用额度为8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不再享受第二十四条(一)博士研究生的回校奖励。课程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三)专项博士
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报考专项博士,包括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等。专项博士学习期内须保证每年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和正常的教研、政治学习等活动,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后,根据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学校给予报销培养费用额度内的0-30%,培养费额度为每年(学制期内)12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不再享受第二十四条(一)博士研究生的回校奖励。
第二十五条 硕士进修
(一)硕士研究生
学校鼓励教师报考本校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硕士研究生的,免交全部培养费用;进修期内基础课阶段和论文阶段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上基础课阶段按实际完成教学时数享受课时费。
如需要报考的专业在本校无硕士点,经学校批准后可报考其他院校,计划内指标定向培养的,按期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根据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学校给予报销培养费用额度内的0-70%,培养费额度为每年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计划外指标定向培养的,按期取得硕士学位回校工作后,根据工作、学习表现情况学校给予报销培养费用额度内的0-50%,培养费额度为每年100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教师在进修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上基础课阶段按实际完成教学时数享受课时费。
(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经学校批准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进修人员,课程学习阶段费用报销额度为8000元,通过结业考试并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结业证书后,学校给予报销课程学习阶段培养费用的0-30%,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专业硕士学位
确因学科发展需要,经学校批准后,可报考专业硕士学位,包括工程硕士、艺术硕士(MFA)、工商管理硕士(MBA)等。
经学校批准在本校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可免交学校部分的学费。进修期内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经学校批准在其他院校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专业硕士学位学习期内须保证每年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和正常的教研、政治学习等活动,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内访学
经学校批准参加国内访学、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教师,按期取得访学结业证书回校工作后,学校承担进修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教师,按期取得访学结业证书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承担额度12000元以内的培养费用。成功申请为“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的,按期取得访学结业证书回校工作后,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提供的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按照额度12000元以内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国内访问学者访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享受学校提供的进修补贴,按期结业回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进修补贴,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补贴2500元、具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补贴4000元、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补贴6000元。
第二十七条 国(境)外进修访学
获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国家部委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渠道成功申请出国(境)的教师,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且视选派教师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学校给予一定生活补助;省教育厅与我校联合培养的选派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除了享受国家部委或者教育厅的资助经费,不足部分学校可视选派教师所赴国家(地区)的不同生活、学习成本,给予配套经费支持。教师在出国(境)访学研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研修及实践
经学校批准参加单科进修、短期培训、高级研修班的教师,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工资福利等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青年教师在挂职锻炼与社会实践期间,学校根据相关政策提供一定的经费和生活补助。挂职实践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
拟申请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教师,研究费用一般由接收单位承担。以不脱产形式进站的专任教师,按国家人事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和福利待遇;以离职形式进站的专任教师,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出站,办理回校手续后由学校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000元。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等高层次人才参加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的会务费等必要培养费用,省厅级部门提供的资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学校配套资助经费解决。
第三十条 进修教师赴外地进修学习的,单位所在地与进修学习地点往来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每学期两地之间往返一次进行核准,在进修教师毕业回校工作后(非学历学位进修结业回校后)予以一次性报销,具体参照财务处有关文件。伙食补助用于补助经学校批准的赴外地进修教师的伙食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在外地学习的自然天数核准:进修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每天10元,进修学习时间在3个月至6个月的按每人每天8元,进修学习时间在6个月至12个月的按每人每天5元,进修学习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天3元。出国(境)进修访学人员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以上所指的培养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不包括考试报名费、考试培训费、资料费等。收到进修学校的录取通知后,培养费用可由个人申请向学校请款,批准后分学年办理请款手续。待进修结束后,学历学位进修者凭毕业证(学位证)、非学历学位进修者凭结业证或有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或冲账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教师培养工作规程》、《安徽工程科技学院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相应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