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购〔2013〕203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监察作用,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2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监察作用,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安徽省纪委党风党纪监督员、安徽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以下称特邀监察员)是指接受财政厅聘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按规定专门从事监督检查、见证、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关心政府采购,热心政府采购监察工作,有工作责任心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适应政府采购监察工作需要,自主安排监察时间,随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监察。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范围和方式
(一)特邀监察员一般应从以下范围聘请:
省级以上(含省级)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纪检机关、群团组织、监察审计部门、质检信访部门、预算单位、经济工商界、资深媒体人、专家学者及其相关方面在职或退休人员。
(二)特邀监察员聘请的方式:
1.拟聘人员由所在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或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填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登记表》;
2.拟聘人员经省财政厅遴选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其颁发《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聘书》和《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证》;
3.经审核确认的特邀监察员名单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人数和任期
(一)特邀监察员的聘请:
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由省财政厅聘请。
(二)特邀监察员的人数:
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每两年选聘一次,总人数不超过30人。
(三)特邀监察员的任期:
1.经聘任的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二年,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人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2.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因工作调动或本人原因要求在任期内辞聘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可提前辞聘,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辞聘;
3.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不适宜履行职责的,由省财政厅决定,可提前解聘,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解聘。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接受省财政厅委托,其职责是:
(一)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及评审项目的复查等相关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提出监察意见;
(二)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选取、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提出监察意见;
(三)监督检查采购人、供应商的签约、履约情况,向省级财政部门反映签约、履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督监察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五)监察采购代理机构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情况,检举、反映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廉政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提出监察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1.应邀参加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巡视和有关工作会议,了解政府采购工作部署和安排,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情况通报;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文件和资料;
3.参加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
4.参与政府采购监察时,享有规定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5.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特邀监察员承担以下义务:
1.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省级财政部门反映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2.反映和转递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申诉;
3.巡视采购执行人员的行为规范情况,参与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
4.协助省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投诉事件及违法违规案件;
5.遵守政府采购监察工作纪律和有关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程序规定;
6.严守政府采购工作过程中的秘密。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在进行政府采购监察工作中:
(一)不得以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二)监察中应本着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监察活动;
(三)进行监察时,应主动出示《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证》;
(四)进行监察时不得发表不公正或有倾向于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意见;
(五)履行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的监察活动时,不得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的宴请、礼品和其他馈赠;
(六)加强对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监察工作水平。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纪律
省级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在政府采购监察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应邀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活动;
(二)遵纪守法,依法监察,秉公办事;
(三)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十条 特邀监察员在进行政府采购监察活动时,被监察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给予工作方便,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特邀监察员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表彰等精神鼓励。
第十二条 特邀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特邀监察员资格,收回所发聘书和特邀监察证,情节严重的,建议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采购监察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透露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秘密的;
(三)以特邀监察员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活动的;
(四)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它不适宜再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县(区)政府采购特邀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政府采购项目现场监察细则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