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兼职教师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聘用兼职教师行为,增强学校的教学力量,利用社会资源,补充教学所需,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兼职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高校教师应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企业从业人员除外。
2.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企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技能人才或具有开拓精神的工匠,其学历、职称可适当放宽。
3.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长期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或企业管理、技术研发工作,对某一专业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已成为某一行业的专家或具有一定声誉的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
二、聘用程序
1.计划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教学需要,一般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兼职教师拟聘用人数,经教务处审核,报人事处。
2.学院审核。应聘兼职教师本人须提交有关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及证明其业务能力的有关材料,并填写《 聘用兼职教师审批表》,由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业务考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对用人单位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教学考核,确定初步拟聘用人员。
4.政审、体检、公示。学校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进行政审、体检和公示。
5.确定拟聘用人员。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签订聘用协议。
三、兼职教师的待遇
1.兼职教师每学年完成的课时数由用人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计算,报教务处核定。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核定的课时数,原则上按照每课时正高120元、副高100元、中级80元核算兼职教师的课时津贴。
2.高层次人才(包括两院院士)来校为本科生授课,待遇一事一议。
3.因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需要聘用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以及因教学、科研需要,在学院开展的讲座等费用,由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课时费一般应与该用人单位超工作量津贴同步结算。
四、兼职教师的管理
1.各用人单位聘请兼职教师时,要注意企业的广泛性、专业的均衡性、类型的互补性。参加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专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2.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任务、聘用期限和待遇等事项(合同一式三份,受聘教师、用人单位和学校人事处各存一份)。
3.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教学考核。聘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如实写出业绩报告,经教务处审核同意,送人事处存档。
4.受聘的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5.兼职教师无正当理由、未经学院同意,单方面中止聘用合同的,应根据合同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6.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年,也可按学期或工作任务周期聘任。用人单位若需延聘,须提出书面延聘报告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教务处共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