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职工退休、延退及返聘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退休
(一)退休条件
1.根据国家退休政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及时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及国家规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公致残,经医院及国家规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省人社厅批准可以退休。
3.根据组通字〔2015〕14号文件精神,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退休程序
1.省管干部的退休事宜遵照省文件执行。
2.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处级干部,人事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组织部,由组织部下发退休文,人事处根据文件执行退休费。
3.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其他人员, 人事处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内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等有关手续,第二月下发退休文并执行退休费。
4.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教职工在接到拟退休通知后及时将相关获奖证书、独生子女光荣证及其他材料原件送交人事处,以便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提高退休费比例事宜。
(三)退休待遇
教职工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延退
根据皖教秘人〔2013〕66号文件精神,确因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延退基本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经批准后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并办理有关延退手续。
(一)延退范围
原则上仅对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60周岁的在职人员实行延退。仅获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没有受聘的人员,不得延退。
(二)延退原则
1.从严控制。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的少数高级专家外,其余人员均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工作需要。专家延退,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延退条件。对少数因到龄退休后,对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确实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高级专家,方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总量控制。各学院要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规划,必须在有相应空岗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办理延退。全校延退专家的数量控制在省里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数的5%之内。
4.个人自愿。高级专家必须本人愿意延退,且身体健康状况等能保证正常工作开展。
(三)延退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2.师德高尚,师风端正,能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3.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良好以上;
4.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正在主持二类及以上科研项目;
②承担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密切相关的重大任务;
③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④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延退期限
原则上高级专家延退每人只批准1-2次,每次延退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个别学术造诣高的杰出高级专家,经批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次暂缓退休。
(五)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要求延退的高级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个月前,由本人向所属学院(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教育厅厅属高校高级专家延退审批表》(一式三份),详细阐明近几年从事的主要工作,延退理由及在延退期间拟担任的主要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所在学院组织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资格条件,对延退事宜进行评议,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报人事处。
3.学校审批。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教学科研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对照具体延退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科级及以上人员申请延退的,还须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
4.上报审批。经学校审批同意延迟退休的一般专家,由人事处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备案审批;省管的校级领导干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报省委教育工委组干处、人事处审批,待同意后方可办理延退手续。
(六)有关事项
1.延退专家在延退期间占所在单位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2.所在单位要与延退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对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3.延退专家延退期间,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3个月或未能完成岗位职责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提前结束延退期。
4.各单位要在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妥善处理好研究生培养、教学等工作,不得因人员按时退休影响人才培养及其他教学科研工作。
三、返聘
(一)返聘条件
1.教学科研人员的返聘条件:
⑴应为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⑵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返聘后的工作职责;
⑶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或科研水平;
⑷本人自愿;
⑸除以上条件外,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及需要,增设其他具体条件。
2.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返聘条件:
⑴有较强的责任心;
⑵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返聘后的工作职责;
⑶本人自愿;
⑷工作能力强,离职后影响本单位工作的。
学校对此类返聘实行严格控制,申请返聘的单位必须是缺编单位。
(二)返聘程序
1.返聘人员填写《 退休教职工返聘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及本单位现况,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2.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返聘人员进行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
3.校长办公会审批;
4.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相关单位。
(三)返聘年限及待遇
1.返聘期为1年,需继续返聘者应重新申请报批。
2.返聘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业务水平较高、专业性较强者,返聘年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5年。
3.返聘教学科研人员与在职同等人员一样参加所在学院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
4.返聘教学科研人员,课时费标准参照外校人员执行,学科建设等其他工作采取协议工资。非教学科研人员按1000元/月-2000元/月的标准发放返聘补贴。
5.返聘人员由所在单位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合返聘的人员,学校将终止返聘。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