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 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2018年11月29日
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
暂行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我校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修和学术交流,培养学校未来学科学术带头人,拓展国际视野,提升与国际合作及应用能力,培育和聚集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计划
学校每年计划选派45名左右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大型跨国企业访学研修。各学院每年可根据学校下达的计划指标,优先选派学科带头人、学科教学骨干、中青年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教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注重效果”的原则,紧密结合我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访学进修单位应为国(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院所,研修学科为该单位的优势学科或专业。
2.根据国家与地方建设需要,本着有利于学校办学目标实现,有利于科研团队建设,重点支持学校建设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统筹兼顾一般学科,明确选派出国目的,有针对性地制定国际化培养计划。
三、派出渠道、类别和期限
1.派出渠道
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含省部级公派留学等项目)、学校选派(含国际合作院校校际交流)等。
2.派出类别与期限
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合作研究等,期限一般为10-12个月。
四、申请条件
1.国家公派项目的申请条件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执行。
2.学校选派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为学校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以及严谨的学风。
(2)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发展潜力,熟悉本学科领域国际最新动态,教学、科研成果突出,在本校工作满3年。
(3)有学术潜力,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8周岁;对有博士学位的予以优先)。
(4)外语水平较好,具有良好对外交往能力,能够适应出国学习需要。已符合公派留学外语条件的人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派。
(5)访学研修内容须与所在学科发展方向一致,并有明确的出国访学研修单位和计划。
(6)曾出国学习2个月以上的人员,回国后须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访学研修。
五、选拔程序
1.国家公派
根据国家公派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选拔。
2.学校选派
(1)个人申请。学校每年组织选拔工作,教师根据要求填写《 教师出国(境)访学研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2)学院推荐。学院综合申请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外语水平等情况,提出推荐人选,对其出国访学研修计划提出建议意见后报人事处。
(3)学校评审。学校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教师的外语水平进行测试,并结合教学、科研等情况,确定最终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内公示,经批准选派的教师每年分批派出。
(4)集中培训。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的推荐人选,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外语水平等相关要求进行针对性培训。
六、经费管理
1.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公派资格,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外,学校给予生活补助,研修学习3-6个月的,一次性补助1万元;6-12个月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教师归国回校后一次性发放。
2.学校资助10个月以上访学项目,经费实行“分摊制”,即学校、所在学院学科和个人分摊。总费用包括住宿、生活补助、机票、护照、签证费、培训费。
学校承担经费部分实行包干制,欧美国家每人1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人6万元(教师回国后凭出国(境)往返机票等有效凭证,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补助手续,补助标准为欧美国家/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人每月8500/5100元,不足1月的按照实际天数折算,总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学校包干总额的85%,余下15%部分待考核通过后一次性核发)。
所在学院学科承担经费部分具体由各学院自行研究确定,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3.已获得省教育厅国(境)外访学项目资助的,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包干制,国内、国际旅费可回校后报销,从项目经费支出。具体可参照学校选派访学项目执行。
4.列入学校选派计划的教师,在规定的出国访学研修期限内,视同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其工资待遇按绩效工资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试通过者,当年的报名考试费由学校承担。
七、相关要求
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期遵循相应文件规定;获得学校选派访学研修资格的教师,应在计划年度内如期出国访学研修,否则三年内不得申请出国访学研修。按期回国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时间6个月以上的,视同校内年度考核合格。
2.获国家公派资格的教师办理出国手续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学校选派出国访学研修的教师在办理出国手续前,须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原则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应达到的访学研修目标及回校服务的义务,出国访学进修期限为10个月及以上的,服务期为6年。如未按期回国,根据协议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派出教师抵达进修目的地后,应及时将学习、生活与工作安排情况及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电话等更新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学院,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详细出国学习和工作计划,在国(境)外期间每个月至少汇报一次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
在国(境)外期间如有重大变动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学校请示汇报。
4.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出国访学研修教师的联系和管理,并及时将生活、学习工作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5.出国访学研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留学身份、留学时间、研修计划或从事协议规定以外的活动,一经核实,学校即停止其相应待遇。
6.出国访学研修教师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做出有损国家利益、国家形象的行为,同时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风俗习惯。如有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7.教师在出国访学研修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工作。对少数在国(境)外取得成绩的并确因访学研修需要,可延长国(境)外学习期限,需要提交申请的须在规定的期满前2个月提出,由对方出具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由人事处上报学校审批。每名教师延期申请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教师延期期间在国(境)外的一切费用自理。
8.出国访学研修人员结束学习任务、准备回国前,应按要求填写《 教师国(境)外访学研修考核表》,做好访学研修总结,并由外方指导教师出具书面鉴定,符合条件的,可到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9.出国访学研修教师在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及人事处报到,并提交学习研修报告,并于一个月内在校内作学术报告。
10.教师回国后两年内应根据其在国(境)外访学研修时间完成相应的目标,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中的两条:
(1)开设一门以上双语课程并取得学生评教良好以上。
(2)开展教学改革,将国(境)外先进的教学理论和方法投入教学实践,改革成效显著,并发表三类以上教学研究论文1篇。
(3)能独立展开科学研究,参与科研团队建设,主持三类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
(4)以 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二类以上论文1篇(理工科为一类论文1篇)或公开出版一部4万字以上的论著。
(5)开设一门以上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6)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或二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或取得二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7)为学校引荐一名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
(8)推进学校与国(境)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国际合作项目。
(9)外国语学院教师出版6万字以上的翻译作品、教材或学术编著。
未完成以上目标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回国经历与考核结果将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职称评审挂钩。
八、其它
1.本修订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 教师赴国(境)外访学研修暂行办法》(校人字〔2014〕33号)同时废止。
2.具体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