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近期将启动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涉及到学校教职工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关注度高,涉及面广,为进一步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和要求,确保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职称评审的有关文件规定通过集中会议、网络等方式向广大教职工广泛宣传,真正使他们能够了解、掌握职称评审的政策精神,理解、落实相关要求。同时,要教育申报者树立正确的参评理念,理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是综合水平评审,正确对待荣辱进退。人事处汇编了有关纪律方面的学习内容摘要(附件),请组织每位申报者、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
二、申报人应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文件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终身负责,把握不准的应先咨询学院和人事处后再填写。从系统中正式提交的材料和本人签名后的书面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均视为主观故意,发现后严肃查处。取得相应资格以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一律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追责。
三、各申报推荐单位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引导、管理、协调和监督,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推荐工作的规范严肃性、推荐结果的公正性负责。要切实加强对申报人员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审查,严格审核、验证申报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凡属存疑的材料,不得作为推荐评议的依据,更不得上报学校。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四、各单位职评领导组、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具体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须主动回避。参加抽取评审专家名单的工作人员,对抽取结果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和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评审信息,不得擅自公开评审、推荐结果。
五、严禁申报人或通过中间人向评审专家递送评审材料,拉关系,打招呼等,严禁向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安排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六、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领导组成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自觉接受监督。
七、各申报推荐单位应提前研究完善评审、推荐、评议细则,经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向所有申报人公开。未备案、未公开的不能实施。本学科全体申报人材料全部查验核实后,不得再临时修订评审、推荐、评议细则。
八、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评审推荐政策公开、评审推荐程序公开、评审推荐职数公开、申报人业绩材料要在规定范围内公开。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人名单、学科评议组推荐结果要在校园网本单位主页等醒目位置公示,通过破格和专题报告的申报人员名单、评审拟通过人选在校园网主页公布,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九、人事处要强化职能监督,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督查机制,通过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必要时对申报推荐单位进行复核,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评审纪律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学习内容摘编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9.1
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学习内容摘编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各分党委、党总支(支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迅速组织本单位参评人员和职称评委认真学习以上党纪法规内容,确保全部知晓,并提出纪律要求;各参评人员和职称评委要牢固树立纪律法规意识,严格遵规守纪守法。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全程监督,对不听提醒,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除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视情节依照党纪法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
四、《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实行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制度。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由各高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发布,并根据形势任务要求和师德师风建设情况适时修订。
下列行为应当列入高校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第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二)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纪律责任。
(六)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